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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馆不得出租泳衣泳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15:01 海峡网-厦门晚报

  省卫生部门规定

  游泳馆不得出租泳衣泳裤

  本报讯 (张敏)游泳场所禁止出租泳衣泳裤。为预防传染病传播,昨日,省卫生部门对游泳场所做出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厕所、淋浴室和更衣室等)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根据游泳池水质情况,每日定时加消毒药;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浸脚消毒池水必须每4小时更换一次;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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