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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版本“收费” K厅称“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15:05 金羊网-羊城晚报

  文/本报记者邓琼 实习生 臧斌 区惠怡

  KTV收取音乐电视版权费,广州业界人士认为或有重复矛盾之嫌

  近日从国家版权局传出消息,将对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而且很可能从下月就开始实行。这一消息立即成为坊间热议的话题。

  记者多方采访发现,法律界和学者都认为这是大势所趋;商家对此也已有了一定的心理准备;主管部门则表示,监管才是重点和难点。有业界人士则认为,目前存在的几个版本的“监管系统”,颇让人困惑……

  

多版本“收费”K厅称“晕”

  图:下月开始进入全面正式收费阶段,“卡拉OK”的免费大餐终结CFP供图

  K厅最关注:谁制定收费标准?

  广州的卡拉OK厅对这一消息觉得有些突然。

  记者采访“钱柜KTV”时,一位值班的陈经理表示,公司内部对国家版权局的这一规定还未能达成一个具体的想法,因此不便对外表态。而广州“TOPKTV”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则说,收费是应该的,但这个钱由谁来收、收多少却值得讨论。“加州红KTV”方面表示,他们并不反对收取音乐电视作品的使用费,卡拉OK使用音像制品需要付版税这在业内已达成共识。另一些较小型的歌厅则是“随大流”的心态,但是很担心交纳的费用如果不能随营业状况的好坏而有所改变,对于“小本经营者”不太公平。

  无论大小歌厅,大家有一个共同关注的焦点,那就是这个收费标准的制定方是谁?不论是由音像公司还是由政府本身来制定这个标准,似乎都难以服人。

  交了使用费买了正版还收费?

  著作权细分有多种“权”

  采访中,也有个别歌厅表示,他们已经按照规定每年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交纳一笔使用费,不理解为何现在还要由另一个部门重复收取。另有人干脆说,我们买的就是正版音像制品,等于已经在购买的时候支付过了费用,已经是维护了版权,不可能再使用每首歌都向唱片公司付钱。

  对此广东商学院新闻学院专攻知识产权法的陈迹老师指出,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细分成使用权、复制权、表演权(或放映权)、信息网络使用权等。特别是由版权代理公司对歌曲进行创造后,制作的MTV已经是有新的著作权———表演权(或放映权)。各KTV(卡拉OK厅)在购买正版音乐电视作品其实只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并没有为以此为营利目的放映权付费,其实已经侵犯了著作权,所以现在要求为音像版权支付费用是必然的。

  “KTV企业每年向音著协交纳的使用费是支付给歌曲词、曲作者的著作权使用费,由音著协代为管理。唱片公司索要的使用费是基于公司制作MTV产生的著作权,这是两个权利,不能相互替代。”中国音像协会权益保障部徐宗韬副主任如是说。

  律师界:操作细则或存在缺陷

  现阶段最重要是开始收费

  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莫瑶江律师认为,制定收费标准对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进行收费,这在法理上没有任何问题,最高法院去年下发的关于“对网上下载音乐”进行收费的判例,在性质上与本次对卡拉OK厅收费完全相同。但在操作细则上可能还存在有一定的缺陷,例如具体收费标准的制定等,一定要慎重考虑。

  莫律师认为,现阶段最重要的是开始收费,而不在于收多少。“我国老百姓的知识产权意识还十分淡薄,这种使用别人的劳动成果而不付费的习惯是很可怕的,政府能意识到这一点并加以管理,就是很大的进步。”

  《著作权法》有局限

  集体管理具体实施有难度

  据悉,本次收费标准的制定正在由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操办。陈迹认为,这说明国家此举的出发点在于建立完善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其实,前面提到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也是在进行此类集体管理。

  著作权人实现自己的权利有多条途径,其一是自己同使用者达成协议;其二是通过代理人行使;其三是将权利信托给他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权利人行使权利,其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是采用信托方式为权利人收费。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中只提到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权,而没有涉及集体管理的细节,所以具体实施起来有难度。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处的有关负责人也表示,中国社会情况相对复杂,对于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提出了严峻考验。目前在我国,这种集体管理多是由相关的行业协会来承担,但是他们自身并不具备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授理或是监控的能力,而政府的版权局又不是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机构,介入起来也不很得力。例如前两年炒得很热的“播放背景音乐要收费”一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曾打算在各省市委托“首席代表”代理负责该区域内的收费事务,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见到实质性的进展。因此,如何体现和维护这种收费的严肃性和严格性,实非易事。

  业界一种困惑:

  几个“系统”同时维权重复吗?

  此外,令业界颇为费解的是,就在有关国家版权局同意对音乐电视收取使用费的消息传出的前一天,还有另一条类似新闻很是抢眼:文化部即将在全国推广统一的“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其功能除杜绝不健康歌曲进入之外,最重要的一点也在于打击盗版并规范版权使用收费。在实际操作中,它与版权系统的“维权行动”又会不会矛盾或者重复呢?

  对于广州地区的KTV经营业者而言,困惑还不止于此。因为在去年底,一套“卡拉OK维权服务系统”已由广州市版权局属下的市视听中心开始推广,其功能之一同样是收取MTV版权使用费,“实现按点唱次数进行收费的新维权模式构想”;而且这套系统已经获得了中国音像版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授权,只待参照新制定的收费标准就可以操作。可是,按照目前的行业管理准则,文化娱乐场所归文化部门主管,因此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又表示,他们明年还是要推广文化部的那套“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这样复杂的局面,恐怕是任何一家具体的卡拉OK经营者都不可能独力应付的。

  ■各地反馈

  经营者两种不同意见收费的消息公布后,北京等城市的一些KTV的负责人纷纷表示,KTV只是提供了一个消费者使用版权的场所,实际上最终消费版权的是消费者,版权费应由消费者承担。

  对此种说法,在江西南昌经营了两家带KTV娱乐场所的谢某表示不完全赞成这种说法。版权费由谁出,应该看市场的,如果一味转嫁给消费者,费用提高了中小场所可能面临困难。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也可能承担全部或部分版权税。

  “两种收费并无矛盾”

  对于即将启动的该项收费及试收费采用的收费标准,上海文化娱乐业协会秘书长林康哉说,由国家版权局授权筹备组收取的使用费,针对的是音乐作品的图像权和复制权,与此前中国音著协被授权收取的词权和曲权并无矛盾。他还提出,收取该使用费是否能涵盖所有的MTV仍需讨论细分,毕竟并非每首MTV都是音像作品,不少只是音乐制品,估计要版权部门对此进行细分比较困难。

  消费者:不接受唱K涨价

  在上海,大多数接受采访的顾客都表示不能接受KTV因需缴纳使用费而涨价。一名顾客表示,使用MTV的是KTV公司,消费者缴纳的唱歌费用中一直都包含这一项在内。消费者不应该再承担一次版权费用。

  全国三个城市率先试点

  经文化部批准,武汉近日启动“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

  作为全国三个试点城市之一,武汉将率先在市内的KTV建立统一的曲库系统。系统可记录歌曲点播次数,以此作为向歌曲著作权人支付“版权费”的依据。这就意味着,喜爱到KTV娱乐的消费者必须为自己所唱的每一首歌支付“版权费”。“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是一个多种功能综合信息平台,经有关部门授权,目前已有约3万首歌曲合法进入了该系统曲库,接入该系统的卡拉OK厅只能从曲库下载歌曲播放,首批将在武汉、郑州和青岛三个城市试点。系统启用后,卡拉OK厅交纳的“版权费”将首先汇集到中国音像协会,除一小部分作为协会管理费用外,其余资金将按照被用多寡支付给著作权人。(王京)

  ■相关链接

  日本:按使用面积收费

  在最早出现卡拉OK的日本,音像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著作权协会是音像公司和KTV之间的中介机构。KTV每月向著作权协会交纳音像制品的使用费,著作权协会则每季度将其转交给音像出版机构。

  日本的KTV按面积分33平方米和66平方米,使用音像制品的费用就按照KTV的面积大小来定。33平方米的每月交3500日元(约280元人民币),66平方米的每月交8500日元(约680元人民币)。如不按时交纳,则根据《著作权法》受到法律制裁。

  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87年,在此之前,KTV是不向音像公司交纳使用费的。(法制晚报)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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