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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重新修订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19:0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26日电(记者陈菲)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管辖的42个渎职侵权罪名的立案标准具体规定,为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有力武器。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表示,凡是在新修订的立案标准颁布施行以前立案
侦查的渎职侵权案件,要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和刑法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切实做好继续侦查、审查起诉工作。同时,在受理侦查新的渎职侵权案件时,要依法严肃、不折不扣地执行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不任意扩大或缩小确定的立案条件和立案范围。

  据了解,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共规定了220余项立案情形,比1999年9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增加了60余项。

  王振川说,新修订的立案标准注意保留和吸收了部分“试行标准”,并对司法实践中认识分歧较多、长期困扰和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些修订内容主要涉及渎职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经济损失的认定、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细化和新罪名案件立案标准的确定等方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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