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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聘借人员失职渎职构成犯罪将被追究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20:0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26日电(记者陈菲)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对外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根据规定,国家机关聘任借调人员,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将立案侦查。

   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

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说,根据1997年刑法的规定,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由于1997年《刑法》没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原来的试行标准也没有作出解释,致使渎职罪主体问题成为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突出问题。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公务员法,为界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新标准,一些国家机关聘任借调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只要在该机关工作,并在行使该机关管理职权的过程中构成失职、渎职的,也将对其追究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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