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记者救助杀人嫌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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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1:35 华夏时报 |
日前,郑州市一名叫郭宝尚的男子持刀致人一死一伤后自残,被送到医院后危在旦夕。救治需要医药费,但嫌犯亲属说家庭贫困,出不起;送他去医院的民警称公安部门没这项开支;民政部门认为嫌犯不在救助之列。为了挽救杀人嫌犯的生命,河南某报记者为其送去2000元医疗费。此举见报后,却引发诸多质疑,被指作秀。 对义举的质疑是生命冷漠 面对危在旦夕的生命,任何人都有权利去挽救。在这种危急关头,采写新闻的记者首先是一个公民,其次才是一个记者,其勇于伸出援助之手,体现了一个公民高尚的道德品质,值得尊重和学习。一个犯有命案的犯罪嫌疑人,也享有公民的权利,理应得到救助,而不是被社会抛弃等死。 义举没有得到应有的社会赞颂,这不仅是让施救人寒心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从这种貌似义正词严的质疑声中,我们“读”到了一种“生命的冷漠”,令人战栗和不安——难道我们要眼睁睁地看着一个垂危的生命在面前无助地死去吗?难道记者就应该见死不救、袖手旁观吗?很显然,如此“生命的冷漠”,即源于一种狭隘的生命救助意识——认为危害社会的“坏人”不应该得到社会的救助,他们的生命权不值得尊重;也折射出一种社会道德危机——在社会整体道德水平下滑的语境下,只要有人做出道德的义举,就会引起外界的质疑和不信任。(陈一舟) 个人义举难救制度之弊 究竟该由谁埋单?在公安系统中,似乎形成了一个惯例:或从侦查费里支出,或给政府打报告,从财政上拿这笔资金。如果民警们见死不救,群众会说他们不仁义,但这笔不小的费用在办案经费捉襟见肘的情况下很让执法者为难。在嫌犯家属没钱给亲人看病的情况下,医院如果眼看着犯罪嫌疑人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在病床上,或者把犯罪嫌疑人赶出医院,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因为该犯罪嫌疑人涉嫌重大案件,其生死与案件侦查、侦破直接相关。同时,从嫌犯首先是公民的角度来说,政府民政部门也更有义务救助他们,无论何时,政府对公民最终都有保护、救济的义务。 此次杀人嫌犯生命垂危,无人为其救治埋单告诉我们,记者的行为虽是一种义举,但我认为却不值得提倡。个人义举难救制度之弊,如果制度上的漏洞总要依靠个体公民的良心去弥补,这虽是道德的进步,但也是社会的退步。(李秀荣)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