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强制险索赔案闹上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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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2:28 京华时报 |
保险公司称过渡期三者险不属强制险拒赔“过渡车辆” 本报讯(记者郭晓明通讯员黄兆峰)在6月份投保三者险的“过渡司机”沈某7月发生车祸后,被交警认定无责,他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但被拒绝,理由是沈某的三者险不属于强制险。7月31日,沈某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东城支公司”)告到东城法院,成为交强险实施后索赔强制险的第一人。 6月22日,沈某在人保东城支公司为他的夏利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从6月30日起,期限一年。7月3日,沈某的爱人鲁女士驾车行驶到朝阳区亮马桥路莱太南口时,突然一辆电动自行车从车旁超到汽车前方,试图向左转弯。鲁女士急忙刹车,但车的右前侧仍撞上了电动车左侧,骑车人倒地,眼睛、左腿和左臂受伤。经朝阳交通支队认定,骑车人夏某转弯未让直行,负全部责任。 沈某回忆说:“我们没责任,但当时交警说保险公司能赔,让我们带他到医院检查。”于是他们带伤者去医院检查,并垫付了其检查治疗费1500多元。事后,沈某到人保东城支公司理赔,却被告知只能赔偿车辆损失和夏某医疗费的10%。沈某告诉记者,他上网查询过,以前有过第三者险无责被判理赔的先例,交警也说可以赔,所以他决定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夏某医疗费和车辆损失共1770多元。目前东城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昨天记者联系上人保东城支公司理赔科的一名工作人员。他表示,今年7月1日交强险条例开始实施,但条例规定,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司机,可凭三者险过渡到保险期满后再投保强制保险。但他认为,第三者责任险不是强制险。针对7月1日前的多起交通事故索赔案件中,法院曾认定三者险有强制性保险性质这一事实,他表示,以前法院判决有强制险性质,保险公司无奈必须执行。他称,“三者险就要按照合同约定,有责赔偿,无责不赔。但公司规定无责也可以赔偿10%,我们只是执行。” 昨晚,记者采访到市交管局一位有关负责人,他表示,在交强险出现之前,本市未上三者险的车辆一概不予验车;有关车险尚未到期、同时未上三者险和交强险的司机在“过渡期”内能否验车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将与有关部门沟通后再与答复。但昨天一位拒绝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私下向记者透露,目前交管部门已允许未上三者险的“过渡期车辆”验车。但仍然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这些“过渡期车辆”在此次车险期满前,其投保保险中根本就没有法律规定的强制险。 ■链接 “过渡期车辆”出现多种问题 人保北京分公司理赔中心业务主管张勇常年从事与保险理赔相关的法律事务,他介绍说,由于“老合同”保户要到保险期满再投保强制险,因此合同期限最迟的可延续到明年6月30日,这就造成了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能出现几类问题: 第一,强制险与三者险的界定仍然模糊,可能将原有商业三者险看作目前强制险。这种情况比较多,沈某起诉就是这种情况。 第二,交强险实施后一年内,只投保三者险的车辆发生事故,被害人仍可能按照《道交法》第76条,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商业三者险不适用“第76条”,不赔偿受害人。 第三,《道交法》对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划分的规定不明确,导致保险公司与保户的赔偿无法进行。比如无法确定责任的事故,保险公司无法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