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单填错11分钟 交警吃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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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4:09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成行 记者 晨迪)徐某在天府大道上行车时超速被雷达抓拍后被交警拦下,在填写处罚决定书时,交警将超速行为的时间填写为制作处罚决定书的时间,没想到这个做法引发了一场行政诉讼。记者昨日从成都中院获悉,首例雷达测速行车纠纷因为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法院终审判决交警的处罚行为违法。 交警开罚单晚了11分钟 2005年3月29日10时43分,徐某驾车行经天府大道。这时,他见路边停有车辆且围了一些人,便将车停了上去,想看热闹。正在附近执勤的一名交警走了上来,告诉他:“你违规了。”徐某大为惊讶:“我没违规,我只是在这里看热闹。”交警不慌不忙地告诉他,10时32分在前面一段路上,他超速50%以下,属超速行驶,依照交通法规应该处以罚款200元、扣3分的处罚。随即,交警立刻在处罚决定书上填写违法时间为10时43分,出具罚单后,交警要求徐某签字认可。徐某大为不满,认为自己并未超速,希望交警提供违法证据,在罚单上签下了“有异议”的字样。 罚单“滞后”是普遍做法 在交纳了罚款后不久,徐某将处罚他的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第一分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确认处罚行为违法。 庭审中,交管一分局出具了3月29日10时32分徐某有超速行为的雷达抓拍照片,而处罚决定书中填写的10时43分没有超速证据。对于这个“时间差”,交管一分局表示,行政执法时,是先采用雷达抓拍后,再由几百米外的交警拦截超速机动车并进行处罚的方式,而交警在填写处罚决定书时,将超速行为的时间填写为制作处罚决定书的时间,这是我市交通管理行政机关的普遍做法。 依法行政断绝“小失误”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日前,成都中院终审认为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以前,应当查清事实,收集充足的证据,而交管一分局的处罚决定书中认定10点43分徐某有超速行为却没有提供证据,因此该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交管一分局作出的该处罚决定书。 记者昨日从采访中得知,该案生效后,交管一分局已经在具体行政执法工作中进行了调整,要求交警在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严格按照抓拍照片等证据显示的时间填写交通违法时间,依法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