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博客不能随意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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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8:10 南京晨报 |
备受关注的“中国博客第一案”昨天下午3点在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认定: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客网站” 没有直接对陈堂发实施侵权,其过错主要在于对有害信息的判断标准存在失误,发现有害信息后监管不力。法院判决被告自本判决生效起5日内,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赔偿陈堂发经济损失1000元。 >>>法庭论战 副教授博客网站论战 陈堂发是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的一名副教授,中国博客网站曾经登了一个有关他的名叫《烂人烂教材》的帖子。陈堂发认为,在该帖发布后网站没有及时删除,接到他通知后又拒绝删除,他起诉后该帖再次被公开,网站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他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他请求法院判令网站停止侵害、删除《烂人烂教材》以及中国博客网站上对此事件的评论中所有辱骂他的言辞,并在中国博客网站首页刊登致歉声明,保留时间为242天,赔偿经济损失132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庭审中,博客网站辩称:《烂人烂教材》中涉及的“流氓”、“烂人”、“猥琐人”词语虽然有不雅之处,但并没有侮辱、诽谤的恶意,网民只是为宣泄心情,主观不存在故意,不构成侵权。即使文章内容构成侵权,但陈堂发未能向网站提出要求删除文章的书面通知,也未提供身份证明证实他就是文章中的“陈堂发”。 >>>责任认定 《烂人烂教材》构成侮辱 法院审理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7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本案中,博客公司应承担监督控制、停止传输有害信息的法定义务。 在《烂人烂教材》这篇博客日志中,K007用“猥琐人”、“流氓”等词语评价原告,而这些评价在通常人看来明显具有侮辱性质,故《烂人烂教材》因存在侮辱原告的内容构成有害信息。 陈堂发于2005年10月24日电话通知博客网站删除信息,可以认定博客网站此时已经发现有害信息,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措施停止有害信息的传播。但是博客网站仅仅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证明而不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副教授胜诉网站赔偿1000元 法院认为,博客网站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前已将《烂人烂教材》隐藏,履行了停止传播的法定义务。陈堂发虽主张该信息在此后一周再次被公开,但是未能举证,法院不予采信。 2005年11月3日以后,该案件经多家媒体报道影响扩大,但是该后果并非博客公司行为导致,博客公司不承担责任。 鉴于博客网站发现有害信息到采取措施之间的时间间隔较短,原告也未举证被告采取措施前该信息对其造成了重大影响。同时,本案直接侵权主体并非博客网站,其主观过错程度较轻。法院最终判令博客网站在中国博客网刊登致歉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但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陈堂发主张的公证费1000元由博客公司赔偿,但324元诉讼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作者:李自庆 束宇/来源:南京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