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软肋并非路政独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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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8:42 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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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版7月18日刊发的《违章闯卡事件曝出路政执法软肋》一文,介绍了年轻的路政员为了履行职责,治理超限卡车时,被撞身亡。此类事件在全国屡有发生,业内人士认为由 于路政执法没有强制力,使路政员在执法时处于保护自己生命安全与国家财产安全之间的两难境地。笔者读后深有感触,其实这不仅是路政执法的问题,也是包括城管执法、环保执法、工商执法等等很多部门执法面临的共同问题。 联合执法、运动式执法是一种既符合现实情况又很见成效的一种执法方式。 但在这种执法方式中,各部门联合执法中的协调问题十分重要。毕竟各部门在履行自己职责时,都要依据法律法规,超出法律法规的范围就有违法行政之嫌,但如此,却有可能造成相互间配合不好的问题。笔者建议,可以从法律上明确职责,对各部门之间的配合进行法定,使各部门之间在实际工作中的协调具有法律依据。 石龙 笔者看了7月18日贵版刊登的题为《违章闯卡事件曝出路政执法软肋》一文,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前应加“过失”两字。 二、“路政员被撞的事件经常发生,我们局的路政员就有8次被闯卡车辆撞伤过”应为“全国治超以来,暴力抗法、恶意闯卡和路政员被伤事件经常发生,我市就有多起如上事件发生,致使8人受伤、1人死亡”。 三、“通辽市交通局路政处”应为“通辽市公路管理处”。 四、“规劝其去检测点称重”应为“规劝其去检测点检测”。 五、“为此,路政部门就需要联合公安机关执法。但公安交警治理的是超重,我们治理的是超限。有的时候车虽然超限了,但没有超重,所以交警是不管的”应为“为此,路面治理需要交通路政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联合执法,这是全国的统一要求。有的时候车虽然超限了,但没有超载。单独管理职能,公安交警主要治理的是超载,交通路政治理的是超限。只有联合执法,才能统一标准,有效治理”。 内蒙古通辽市公路管理处 王义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