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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因作弊拒发学位证是权力的无限“滥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9:02 四川在线

  明明已经修满学分,学校却以其曾有过作弊行为为由,拒绝向学生小李发放学士学位证书。为此,小李将自己的母校北京农学院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定学校授予自己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法制日报》7月31日)

  小李的遭遇应当说这些年来并不稀罕,媒体时不时会有因为考试作弊而拿不到学位

证怒告母校的新闻报道。而由此,也引发了我的思考,那就是作弊到底与学位证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作弊一次就拿不到自己本该得到的学位证呢,其两者之间是不是存在着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呢,倘若两者是必然的因果关系,那到底怎么个因果关系呢,如果没什么直接的关系,那学校又凭什么剥夺学生的拿学位证的正当权利呢?两者之间的关系显然有着众多的问题需要回答,否则,事情便永远无法有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的交代。

  显然,作弊是不值得提倡的,反映出了个人道德修养的缺失,关乎个人诚信问题,从情理上说剥夺其学位证是理所当然的,在道德上讲作弊是不可原谅的,是应该受到谴责的,不过情理毕竟不是法理,在当今法治社会里,一切都得用法律说了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其二者中并未规定受校纪处分的学生就无资格得到学位。那么学校的依据是什么呢,无非就是自己制定的学校的校纪校规,不过依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规定:“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而学校内部制定的校规显然违反了“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法律精神,也就是说学校的校规是不能拿来作为剥夺小李学位证的依据,从法律上来讲学校肯定是输了,作弊剥夺学位证是于法无据的。

  学校惩治作弊的决心显然是值得肯定的,但做法值得商榷,不该滥用自身权力,肆意剥夺学生的权利,教育本来就讲究宽容,仅仅一次作弊就剥夺学生学位,显然是“用刑过重”,也不符合教育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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