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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电脑量刑”,还要法官干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9:10 上海青年报

  □廖德凯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研制了一套“电脑量刑”法律软件,采用科学程序,对刑法涉及的有关罪名进行了分类排列,一分钟就可算出刑期,且量刑结果不会发生同案不同刑的差异。(《法制日报》8月2日)淄川区人民法院的“电脑量刑”,目的在于杜绝“法官量刑的随意性”。从纯技术的角度来说,这种想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如果深入探讨

法律的实质及其实施中复杂的社会性质,我们就可以发现:“电脑量刑”将一种单纯的工具变成了最终裁决者,是违反法律科学规律的。这与其说是技术的进步,还不如说是法治的退步。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法学实践(包括司法实践)也是一种社会实践,而不是自然科学实验。因此,对于法律的实施来说,并不是单纯的从技术上进行操作的过程,而是综合社会生活中各方面因素与法律实现对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技术只是一种认识真相的手段,而不能成为最终结果的决定者。

  对于法律实施者来说,他们不是熟练掌握某项操作技术的工人,而是掌握深厚法律知识、有相当法学修养、心怀人文精神的社会学者。他们决定某一案件,不能是在键盘上敲敲打打的结果,而是自己的知识、阅历、人文精神的一种体现。这也是法官为什么会“越老越吃香”的原因。

  一个案件的发生,是许多复杂现象交错产生的结果。电脑固然可以通过公式运算,将许多复杂问题简单化,将社会问题数据化。但是,却无法将社会因素纳入其运算之中。法律在制定之时,给了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正是因为许多案件并不能简单地以硬邦邦的方式进行处理。这看似给法官“预留”了腐败的空间,而事实上,正是法治精神对社会生活复杂性的准确判断。

  “法官量刑时的随意性”,其实并不是目前量刑不一的根本问题,根本问题在于一些法官缺乏人文精神、法学修养,这需要从另外的渠道进行解决,这显然不是技术上的因素。而“电脑量刑”的方式,看起来解决了问题,其实,在更大程度上却加剧了法官量刑的随意性,不用去思考了,一切交给电脑来处理,且不快哉。同时,这还免除了许多量刑风险,有了问题,追究电脑的责任去。

  “电脑量刑”以一种完全绝对化的公式,将复杂的社会关系用各种数据进行运算,脱离了案情的人文因素。从技术上来说,它是科学的;而从法律、法治、社会的角度来说,它是反科学的。如果这种方式得到广泛的推广应用,那么,对法治社会的建立来说,是非常危险的。有了“电脑量刑”,还要法官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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