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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伤员不能因人身份而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9:10 上海青年报

  □王毅

  7月25日,在郑州市新华一厂家属院,一名叫郭宝尚的男子持刀致人一死一伤后自残,生命危在旦夕。郭宝尚住院后,救治需要医药费,但嫌犯亲属说家庭贫困,出不起;送他去医院的民警称公安部门没这项开支,拒绝出;医院上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认为嫌犯不在救助之列,也不出。为了挽救杀人嫌犯的生命,河南商报记者白润岱为其送去2000元医疗费

。此举见报后,却引发各方争议。(《河南商报》8月2日)此新闻一经刊出,在当地引发了不小的争议。争议一:记者2000元救助杀人嫌犯该不该;争议二:有人说记者越位有人说此乃义举。甚至有人将其行为与河南的另一位记者曹爱文救人相比,称白润岱此次行为是越位作秀。

  白润岱的行为真的是越位了吗?难道记者在遭遇人命关天的事件时,就只能做一个忠实的纪录者,而不该去救治一个随时可能死亡的人(哪怕是嫌犯)?我的看法是,白润岱的行为并没有越位,他的行动体现了一位新闻记者所必须具有的人道主义情怀———悲天悯人、敬畏生命、关爱他人。

  当然,由白润岱帮助救治嫌犯一事,引申出的另一个话题则更为严肃,也更具有普适意义,那就是:嫌犯该不该得到救治?

  我以为,无论什么机构,在救治伤员时,都不应区别一个人的身份,这应是一个普适的原则。无助的小孩也好,濒危的嫌犯也罢,当他们面临生命之危时,他们的身份已经无关紧要,如果因为伤员的身份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救治态度,那么这种行为也可视为身份歧视。

  这一点,正如白润岱所言:“郭宝尚虽然是一个犯有命案的犯罪嫌疑人,但他首先是一个公民,享有公民的权利,理应得到救助,而不是被社会抛弃等死。”更何况,即使是一个已经被判死刑的罪犯,在生命垂危之时,医院也必须对其进行救助呢。这样做的依据自然是,在人道主义面前没有所谓的领导与群众、良民与罪犯之分,道理就是这么简单。

  生存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对人的生命的尊重恰恰体现了对生存权的珍视与爱惜。从古老的希波克拉底誓言,到现在一再倡导的悲天悯人情怀,其宗旨都是旨在最大限度地去保护一个人的生命。站在这样的高度反观白润岱的行为,公众还会认为其行为是越位与作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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