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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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9:35 中国环境报 |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目标。到2010年,在保持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重点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基本遏制。主城区空气质量满足Ⅱ级以上标准的天数达到290天;三峡库区长江干流水质达到Ⅱ—Ⅲ类标准;主城区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其余区县(自治县、市)达到95%以上;环境噪声满足功能区要求;辐射环境质量控制在正常水平范围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以上;森林覆盖率提高到36%。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环境保护 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积极推进“蓝天”、“碧水”、“绿地”、“宁静”四大行动,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 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结合城市功能结构的调整及环境功能区要求,以严格环境准入和限期淘汰制度优化产业结构,以环境容量优化产业布局。 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鼓励生产企业和服务业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重点在火电、冶金、建材、造纸、印染、医药、化工等行业推行清洁生产。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总量控制指标,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 实行环境准入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都市圈、渝西地区、三峡库区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制定区域产业环境准入标准,严格限制非准入产业项目进入相应区域。 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要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区县(自治县、市),落实到排污单位。 建立污染物排放公报制度。从2006年开始,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各区县(自治县、市)和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严格进行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全面实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在编制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及专项规划的指导性规划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是违反有关规定未作评价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其规划,有关部门暂停审批规划中所涉及的项目。 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在研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时,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问题;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对生态建设和治理工程,应当实行后评估。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一票否决制”和审批责任“终身制”。凡是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得批准用地,不得进行工商登记,不得给予贷款。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不具备与排放特征污染物相应的监测能力、监控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区县(自治县、市),一律不得审批新建有关项目,违法审批的,一经查实,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展环境科技和环保产业。加强科技创新,提高环境保护水平。在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中将环保相关技术列入优先领域,将重大环保科研项目优先列入我市科技计划。发展环保产业,增强环保技术支撑能力。 全力保障行政区域内环境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监督检查、环境安全隐患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及通报等制度。 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落实环保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重要责任人,必须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和投入到位。 进一步完善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制度。把环境质量改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重点环保工程、环保投入等目标及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范围和干部政绩考核,增加环境保护考核绩效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的比重,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 加强环境法治建设。加快环境保护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法进程,健全环境保护地方标准体系。尽快修改《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抓紧制订有关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 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坚决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做到查事、查人并举,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并用。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从严从重查处,污染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安、司法机关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完善环保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领导、人大政协监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环保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主任的环境保护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和研究环境保护有关的重大问题,每月召开一次“蓝天”、“碧水”、“绿地”、“宁静”四大行动调度会暨环境质量分析会。 完善环保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环境保护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保证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基本建设投资要向环境保护倾斜。从2006年起,以2005年市政府环保专项资金为基数,逐年递增10%作为污染防治和提升环保监管能力的资金投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污染防治和提升本地区环保监管能力的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将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体系。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产业、投资等政策,把重点环保工程纳入经济社会规划和计划。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保护环境的财税政策。 运用市场机制促进环境保护。完善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及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集中处置收费制度并加大征收力度。对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并给予税收优惠。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推动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加快转制步伐,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和经营单位,实行特许经营。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要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资源开发生态恢复补偿金制度,健全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水、土地、矿产、森林等各种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提高各项资源费使用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探索矿产资源开发、自然保护区内外的生态补偿和上下游地区污染赔付补偿制度。 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要建成覆盖全市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大气环境质量和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划交接断面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建成以市环境监测中心为中心,万州、涪陵、黔江、永川、合川、江津为区域中心的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的应急监测网络,加快建设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加快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和核与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确保全市40个区县(自治县、市)环境监测机构具备常规监测能力和排放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 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要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机构,加强和充实环境执法力量,重点企业应设置环境监督员;加快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搭建企业环保诚信平台;加强环境执法硬件建设,确保全市60%的环境监察机构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化建设要求,实现重庆12369环保举报热线与国家和万州、涪陵、黔江3个分中心联网。 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强化职能,落实编制和经费。 积极探索和完善环境管理体制。加强环保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其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区县(自治县、市)环保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市环保部门的意见。切实加强乡镇(街道)环境保护工作力量。环境保护任务重的乡镇应设置专门的环保工作人员。 (本文刊登时有删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