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营销员没明确说明 合同免责条款视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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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10:59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本报讯江北区法院昨日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因为业务员未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并详细解释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面临尴尬败诉的处境。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公司免责的条款被法院认定是无效的,保险公司被法院判令按合同约定向出险的投保人支付全额保险金。 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是中年的余姚农民卢某。前年6月下旬,被告某人寿保 险公司的两位保险业务营销人员一起到他家里推销人寿保险。他声明自己以前生过病但目前身体很好,两位保险业务营销人员并没有进一步向他询问以前生过什么病,只是询问他是否愿意投保。当他表示同意后,两位保险业务营销人员就拿出投保单帮他填写。他按两位保险业务营销人员要求签了名并支付了3746元保险费,正式保单在前年7月5日送到他手中开始生效。他投保的是一种分红型人寿险附加住院医疗险(住院保险金5000元)、意外伤害医疗险(保险金额3000元)。去年7月下旬,卢某从高处跌下导致外伤性脾破裂和肋骨骨折,在接受手术时被查出肝硬化(他曾有5年左右乙型肝炎病史)。住院期间,他联系保险业务营销人员要求理赔,保险业务营销人员告诉他保存好病历和医疗费发票,他在7月底向保险公司交了续保费3750元。他在8月初出院后,就向保险业务营销人员提交有关资料申办理赔手续。 两个月后,他没想到收到保险公司“拒赔说明书”,保险公司认为他在投保和申请理赔时没有说明乙肝、肝硬化病史,对保险公司作出承保决定构成严重影响,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并解除保险合同。卢某认为保险公司拒赔和解除附加保险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今年5月请了律师跟保险公司来打官司。 江北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发现,这份保险合同中确有免责条款“对既往症引起的住院,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对保险公司询问有关情况,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但卢某第一次看到的投保单上并没有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条款,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业务员已经向卢某明确说明和详细解释,而卢某投保时并没有隐瞒病史的故意,只是按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询问回答问题,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没仔细向卢某询问是否有“询问事项”中列举的疾病,属于业务员的过失。法院据此认定这份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卢某可获住院保险金5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090元、住院津贴300元。 (屠传宏陈琳蓉吕晓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