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案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12:35 信息时报 |
尸体所有权: 被告依死者遗言处理不算侵权 法院认为,尸体为民法上之特殊的物,对此种所有权要加以限制,即“仅对尸体进行埋葬、祭祀管理并排除他人的干涉”。亲属享受根据死者的遗嘱或本人意愿依法处理死者 的权利。张道明与李立新生前虽系夫妻,但李立新生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且明确表示生前不想再见张道明、死后不想让张道明母女再见他及其死亡后的事宜由其姐姐料理。因此,李淑兰在李立新生前未将李立新的下落告知张道明母女的情况下将弟弟的尸体火化,并未侵害二原告对李立新的尸体所有权。 哀思权: 遗体告别并非悼念唯一方式 所谓“哀思”,是生者对死者悲哀思念的感情。死者的亲属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寄托哀思,但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该项权利的具体规定,也没有设立该项权利的相对义务人。向遗体告别是对死者进行悼念、寄托哀思的重要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人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悼念死者、寄托哀思。 法院认为,二原告虽然没有见到李立新的遗体,但这是死者生前的遗愿。因此,李淑兰母子的行为对张道明母女的哀思权亦未构成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