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俊元定行贿罪是一个及时的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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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15:14 南方周末 |
□伍里川 据7月24日《江南时报》报道,江苏省交通厅原厅长章俊元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新闻说,章俊元于2004年1月13日晚,到原中共江苏省委常委、组织部原部长徐国健(已判刑)的家中,送给徐国健人民币200万元。 章俊元如此大把地送钱,新闻中提到的原因是,“为解决其个人职务、职级问题”,这话说白了就是“买官”的意思。然而,由于此前厅级官员因行贿而受法办的例子过于稀少,甚至给人无例可循的印象,以受贿罪、行贿罪判处章俊元有期徒刑20年,某种意义上也是开了一个先例。 日前《中国青年报》报道说,向原陕西省商洛市委常委、商州区委书记张改萍行贿者有27人,大多数仍然在位。而2005年3月3日《京华时报》报道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法院对震惊全国的原周宁县委书记林龙飞腐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等判处林龙飞死刑。但向林龙飞行贿的71人中,只有13人被判刑。这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除了行贿和介绍贿赂外,均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其他罪名。更多的行贿者因未涉及其他犯罪,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此时,一个厅级官员以行贿被审判,尽管有数罪并罚、受贿“重”于行贿的因素,但仍不失其警示意义。 (P1173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