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对违法广告的处罚应该依法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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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16:36 四川新闻网 |
本网特约评论员 沸腾 昨天是药品等5类电视购物广告禁播令实施的第一天,北京市工商局对10则违法广告予以曝光,7则违法医疗广告和3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领到禁播令下发以来的首张处罚单,罚款总额23.42万元。其中3家医院因发布虚假广告被各罚5万元(2006年8月2日《京华时报》)。 北京市工商局的行动很迅速,对无视禁播令的违法广告实施罚款等处罚,这一点值得消费者和电视观众赞赏。 从新闻来看,北京市工商局的处罚,我感觉到还不十分到位,主要是违法主体没有处理完毕;罚金是否足额不好判断,但是没收广告费一项似乎没有实施。 广告违法一般都有3个主体,就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一条违法广告能够出笼,多数时候是3个主体都违法;有时候后面的主体可能被前面欺骗,虽然情节较轻,但是也同样违法。所以,对违法广告的处罚,不但要对企业等广告主进行处罚,而且应该对广告公司和刊发广告的媒体等进行处罚。一句话,对违法广告主体的处罚,不要有漏网这鱼。 对违法广告处罚的金额应该足额。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对违法广告要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用同等广告费进行更正和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北京市工商局的处罚,从对象看,主要是对广告主的处罚,没有对广告公司和电视台的处罚;从金额看,只是处了罚金,没有没收广告公司和电视台的广告费用。我的总体感觉是,这样的处罚偏轻。 电视广告大面积违法,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除了管理不到位以外,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处罚不到位。因广告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全国更是罕见的。如果广告违法主体的违法收入超过了罚款支出,他当然愿意继续违法,而且乐意继续受罚。这就是违法广告的恶性循环的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