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案件立案阶段即可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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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08:48 大洋网-广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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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遇到诉讼双方当事人要求调解时,由于缺少具体规定,法院无法在立案阶段开展调解工作。被告尽管有履行协议的诚意,也不得不走完诉讼全程序。这既增加了群众的诉累,也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本报讯(记者彭姣时 实习生纪晨璐 通讯员王创辉)作为全省立案调解工作两个试点之一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下发了《立案调解工作规定(试行)》。今后对于还 处在立案阶段的民商案件,东莞两级法院就可以进行调解了。过去调解方式相对僵化 18日,东莞中院召开了立案调解工作座谈会,座谈会邀请了东莞律师界和银行业的57名工作人员参加,对试行的规定进行讨论。 据东莞中院陈斯副院长介绍,以往遇到诉讼双方当事人要求调解时,由于缺少具体规定,法院无法在立案阶段开展调解工作。被告尽管有履行协议的诚意,也不得不走完诉讼全程序。这既增加了群众的诉累,也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而《规定》解决了过去这一调解方式相对单一、僵化的做法。据《规定》,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对受理的一、二审、再审民商事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在排期开庭前,当事人自愿要求调解或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立案审判人员应进行立案调解。但对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调解的案件以及严重违反法律的民事、经济案件,则不得立案调解。 15天调解一宗案件 《规定》对过去的调解方式进行了革新,增加了引入院外人士、降低诉讼收费等5项新举措。 根据规定,调解承办人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第三方院外人士参与调解。如人民调解员、行业协会和鉴定机构等。东莞中院陈斯副院长表示,这种借助第三方力量的方法,将更有利于高效解决纠纷和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对调解的诉讼时效和效力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立案调解的期限被确定不超过15天;调解期限届满,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有继续进行立案调解意向的,可以申请延长调解期限,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5天,且只能申请一次。而调解后,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将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立案阶段进行调解的案件收费将按件计算,这将大幅降低一些标的高的案件的诉讼费用,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五类案件不适用调解 《规定》列举了10种适用立案调解的情况和5种不适用立案调解的情况。这五类案件分别是: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共识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证据材料须经质证、司法鉴定等程序,基本事实不能在立案调解期限内查清的案件;调解协议可能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一天调解两起借贷纠纷 据了解,《立案调解工作规定(试行)》在8月10日开始实施。15日,东莞市中院就按照规定成功调解了两起借贷纠纷,解决诉讼标的达1546万元。8月初至今的半个月时间里,东莞市中院就成功调解了三宗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上述案件的调解过程中,立案庭法官深入分析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寻找双方矛盾的协调点,然后耐心向当事人分析调解的优点,通过多种方式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