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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为反对而反对 不倒扁的五大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17:46 中国台湾网

  台湾《中国时报》今天刊载前民进党文宣部主任周奕成的文章说,在笔者所属的绿色政治阵营里,有些不支持倒扁运动的人说他们自己并不是积极支持陈水扁,也不是反对陈水扁下台,而是反对陈水扁因为某些原因而下台。这些原因包括:

  一、反对陈水扁因为贪污而下台。有些人认为贪污对政治人物不算是罪,毕竟政治人物与金钱的关系古已有之,举世皆然;又或贪污之罪不至于令陈水扁下台,毕竟陈水扁所

可能为的恶,有远大于贪污者。即使陈水扁真有涉及贪污也不必下台。这些人所援引的是“刑法”上的比例原则。

  二、反对陈水扁因为贪污嫌疑而下台。另一部分人认为贪污足以令陈水扁下台,但是陈水扁毕竟没有贪污──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直接的证据。必须要一直到法院宣判或陈水扁认罪,他们才接受陈水扁应该下台。这些人号称他们坚持“刑法”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三、反对陈水扁因为少数人的反对而下台。这些人认为,部分泛蓝群众原本就不承认陈水扁当选的合法性。此时如果有群众抗争,参加的必定仍然是两年前盘据凯达格兰大道的同一批人。这群人是逢扁必反,陈水扁不应该因为他们的反对而下台。

  四、反对陈水扁经由“宪法”规定之外的途径(群众运动)而下台。即使倒扁的不是泛蓝,而是曾经支持陈水扁的泛绿精英;这些人仍然坚持陈水扁不应该因此下台,理由是“宪法”有“总统”该如何解职的规定。这些人大概可以称为法律主义者。

  文章写道,笔者个人主张第一种和第四种反对不成立。陈水扁如果确有贪污,就一定要下台。贪污是以公权力谋取个人利益,是违法的行为。

  人民应该有透过群众运动,收回对政治人物付托的权利。群众运动所反映的是一种政治现实,政治人物可以依整体的政治现实,自行衡量,在何种或何等程度的群众力量下应该主动去职。认为唯有法律途径如“罢免弹劾”才能令“总统”去职,而排除任何群众政治途径的,是采取了狭隘的民主理论观点。

  文章又说,持第二类主张的人,大可以静待法律证据再做决定。如果倒扁的群众真的只是泛蓝,第三类人更可以不用担心。单靠泛蓝的力量是没有办法撼动陈水扁的。六年来事实一再证明。因此,他们没有必要积极出来挺扁或反倒扁,只要中立即可。

  除以上四类以外,另有一种人,只要是泛蓝所支持的事情,他们就反对。只要是泛蓝所反对的人,他们就支持。最怪异的是,尽管要求陈水扁下台的声音很多来自绿色阵营,他们反而尽全力把这些批判者抹上蓝色。这些人也有他们的理论,诸如捍卫“本土政权”等。但这些理论十分牵强。事过境迁,必将受到历史的讪笑。

  (责任编辑: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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