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三农领域的行业协会要关注地理标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17:53 人民网

  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我国已经批准的171件地理标志。从这171件地理标志的注册人的成分看,行业协会为主体的注册人占了大部分。这是符合甚至于市场经济新体制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动向。据统计,行业协会、商会等经济类社团组织注册的地理标志为95件,占全部注册量的55。6%;以研究会、学会等形式出面注册的地理标志为5件,约占3%。另外,有36件地理标志由园林植物技术推广站、农业技术研究所等研究单位所拥有,占21%左右;12件由市场开发中心、技术开发中心等单位所注册,占171件中的7%,还有16件由行政单

位出面注册,其中包括8个外国行政机构。有7件被公司等经济实体所注册,分别占9%和4%。

  这样一个比例说明:1、地理标志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已经引起三农领域的各方各界所注意;2、以行业协会商会为主体的地理标志拥有人,在实践中已经成为地理标志拥有人的主体,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的需要,更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正当市场行为;3、外国组织或者行政机构进入中国注册它们本国所在地生产的具有地理独占特征的产品的地理标志,预示着一是此类市场行为将越来越多地在中国境内出现,二是与此同时提醒我们的政府和行业组织应当真正投入精力将自己具有合法地理标志的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走出去”;4、地理标志注册人身份需进一步法定化。

  改革开放初期,对于广大企业、政府及行政机关来说,地理标志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1982年8月通过的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还没有涉及有地理标志的内容。由于中国的入世,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时,才第一次将地理标志的规范载入法律。

  新的《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场地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它特定品质的标志。”

  在祠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中对地理标志做了进一步的规范。该《条例》第六条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无权禁止。”这些规定在使地理标志正式进入中国企业、中国市场和中国人民的视野的同时,明确规定地理标志只能由“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公司及自然人可以通过一定程序取得使用资格,但无权拥有。这样,就为我国的行业协会商会在地理标志这个知识产权领域发挥法定职能开拓了新的思路。

  如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6年1月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第13号),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农民的商标意识和商标法律意识,引导鼓励农民、涉农企业及有关协会、组织注册和使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推广成功运用农业“公司+农户+商标”经营模式的典型经验。”

  如今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等企业和个人再也不能出面申请和登记注册地理标志了,现有的几件由公司等组织形式注册的地理标志只是历史的一种保留。

  当然,也有一些部门规章虽然也在推崇大力标志,但同时做出了某些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范。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78号(2005年6月7日)中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另外还规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这显然是错误的行政前置。各行业协会商会要特别注意!(特别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人民网立场和观点。)

张经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