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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规”限制诉权判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06:1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据新华社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在日前的一份判决中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应诉须经保险人同意”的条款限制了他人的诉权,判令这一条款无效。

  这一判决缘于去年的一起交通事故。当年9月,浙江登峰交通集团青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一辆小客车与一名骑自行车者相撞,骑自行车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不久起诉

要求青松公司及其员工赔偿。法院判决青松公司承担各种赔偿共18.2万余元。青松公司此前已就肇事车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公司只肯承担其中的11.7万元。青松公司为此又起诉了保险公司,并要求其支付其在交通事故案中支出的诉讼费用3945元。

  关于诉讼费用,保险公司认为,青松公司应诉没有征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因此不能支付该项费用。法院在审理此案后,对诉讼费用问题的判决认为,保险公司的这一条款无效,因为应诉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条款显然限制了原告的应诉权,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处分原则,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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