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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治安法规首查"群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2:13 新闻晨报

  ■首席记者罗剑华

  晨报讯在直接针对“分割出租”现象的法律法规尚未制定、出台之前,闸北区在近日名为“飓风行动”的专项整治中,首次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应条款,对在北方佳苑从事“分割出租”的两名二房东实施了行政拘留。

  9月7日、13日,闸北区有关部门针对北方佳苑内突出的治安隐患,两次采取整治行动,对小区内部分已被非法分割的居室、设施实施了强制拆除。

  来自福建的装潢商丁为(化名)和同样来自福建的厉强(化名)先后因为“分割出租”被警方实施了行政拘留。记者看到,在编号为20060597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警方认定丁为的违法事实是“擅自经营必需经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厉强表示,他也是因为同样的原因被警方实施了拘留。

  “不是说上海现在还没有处理‘分割出租’的法规吗?为什么我们还会被强制拆除和行政拘留?”采访中,包括丁为、厉强在内的5名“分割出租”经营者都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参与行动的执法人员表示,北方佳苑的整治群租行动,是在没有专门法律法规可循,缺乏权威的执法标准前提下,闸北区多个管理部门协商后的一项试点。

  记者发现,作为一种明显有违公序良俗的社会现象,“分割出租”的迅速蔓延虽然理应得到控制,但管理部门若要引用现行法律法规实施针对性管理,在执法主体、客体的精准套用上确实存在不少模糊点。而闸北区在“飓风行动”中对当事人采取行政拘留的尝试,或许是相应法律法规出台前,管理部门可以暂时“借用”的处罚模式之一。这个处罚模式的基本逻辑是:“分割出租”实质上等同于旅馆经营;经营旅馆需要经过警方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未获警方许可擅自从事旅馆经营的,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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