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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资本注册 最终刑罚加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2:48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被告人王涛利用化名,采用以无报有等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成立公司,后又将公司转让给他人,9月20日长丰县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对被告人王涛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涛为了注册登记公司,化名王超并虚构另一股东,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于2004年1月8日通过他人从长丰永大建筑有限公司借资金5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注

册成立了长丰县海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当年1月13日王涛将50万元提出后归还给长丰永大建筑有限公司,同年10月王涛将公司转让给李某。另外法院还查明,被告人王涛还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涛违反公司管理法律、法规,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的验资报告以及欺诈手段,以无报有,显已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并且被告人王涛曾犯盗窃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故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魏斌杨远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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