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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消委广征意见 买房遇欺诈能否双倍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4:44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本报记者 熊德壮 张魁勇

  买房、买车、购买贵重商品、享受高档服务遭遇欺诈,可以索赔多少钱?“生活消费”应该包括哪些消费?昨日,本报记者就这些消费热点话题采访了参加审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人大委员。

  为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消条(修订草案)》,省消委会今日特地委托本报开通热线,收集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今日上午9时至10时30分,省消委会副秘书长李海燕将值守本报热线962111,倾听广大消费者的声音。省消委会将把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后向省人大汇报和反馈。省消委会还将在四川315维权网等网站开设网上大讨论。

  汽车该不该纳入《消条》调整?

  今年年初,成都消费者朱刚以欺诈为由将汽车销售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退一赔一(即俗称的“双倍赔偿”),法院认定“因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我国《消法》所称生活消费范畴,故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调整”,最后法院驳回了消费者朱刚退车并加倍赔偿的上诉请求。

  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引发不小的争论。有人认为《消法》所称“生活消费需要”仅限于日常消费,高档和贵重一些的消费不属此范畴;有人认为消费没有贵贱之分,《消法》所称“生活消费需要”仅与“生产消费需要”相对;有人认为随着新兴消费领域的不断扩展,汽车、教育、医疗、金融、保险、珠宝等消费已成为百姓经常性的消费需求,上述消费应该受《消法》调整。在前日已提请省人大审议的《消条(修订草案)》里,没有对“什么是生活消费”予以明确。

  对于“生活消费”的概念和汽车是否属于生活消费,省人大委员严建成认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消费”概念的外延在扩大,住房、医疗、汽车等都是现代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汽车不该算作奢侈消费品,“生活消费”应包括汽车消费。李德元委员认为,法律从本质上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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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避免产生争议,广西的《消条(征求意见稿)》明确,“生活消费需要”包括俭朴的、日常的和高档的、贵重的消费,当然也包括汽车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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