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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怎么少见行贿者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6:00 光明网
倪洋军

  中共山西省委原副书记侯伍杰受贿案一审18日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侯伍杰有期徒刑十一年。法院查明,被告人侯伍杰在担任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兼太原市委书记期间,时任太原市公安局副局长的邵建伟希望晋任太原市公安局局长的请求,并于2000年9月至11月期间,在自己办公室分三次收受邵建伟给予的美元10万元和价值港币5万余元的百达菲利手表一块,以上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8万余元。(2006年9月19日中新网)

  山西省原省委副书记侯伍杰因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成为山西第一个落马的省级高官。这当然是他应得的下场,但是,作为草根在看了那么多贪官因为受贿而被惩处的新闻后,不禁产生了这样的一个疑问:怎么少见行贿者被判刑?

  其实,不单笔者有这样的疑问,还有很多人都有同样的疑问,请看一二:

  ●受贿贪官发问:曾任兰州市市长的张玉舜受贿案8月25日在甘肃定西市人民法院开庭。引人注目的是,张玉舜在法庭上发出“反问”:“领导干部全部按受贿罪判刑了,可没有一个行贿的老板被判刑,难道只有受贿,没有行贿?行贿人的行为难道就不是犯罪吗?他们的行为就不用追究了吗?”(2005年8月26日《中国青年报》)

  ●检察官员发问:“你听说过有多少人因为行贿被判刑?”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刘继明副局长劈头盖脸问笔者。这位从事反贪污贿赂工作近25年的检察官告诉笔者,按法律规定,受贿5万元要判有期徒刑5年以上,行贿5万元判有期徒刑5年以下,但“当前查处受贿者与行贿者还没达到应有的比例,行贿者有恃无恐。”(2005年2月24日《中国青年报》)

  我国《刑法》第390条中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定罪处罚标准为:(一)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既然我国《刑法》规定,行贿和受贿都是犯罪,那么,为什么行贿者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呢?刑罚过轻是原因之一。同样是5万元,受贿罪依律判刑5年以上,而行贿罪却在5年以下,若再有弹性,就可能逃脱。行贿者隐匿或抗拒是原因之二。受贿者不交代,行贿者不会主动坦白,特别是为谋私而行贿,更要千方百计推脱。公款行贿处罚难是原因之三。有统计显示,贿赂案中超半数,甚至80%属公款行贿,以公务名义开支又通过报销而合法化了,很难查证。公款行贿无论谋取个人或部门、地方利益,都难以追究到具体人,因此愈发隐蔽。这恐怕也是许多贪官拥有巨额不明财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据2003年初广州市的人大会议上,检察院陈武检察长在回答人大代表的质询时分析,一是行贿人的正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无奈行贿的,他们没有过错;二是行贿者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有立功表现,予以减轻或减免处罚;三是有的不用物质行贿,查证比较难。这几条原因,显然不能解答公众疑问。目前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被迫行贿的是少数,许多人都是主动出击,瞄准有权的官员行贿以获私利。至于查证困难,这也不能成为理由。以前面提到的侯伍杰为例,既然已经定案他共计受贿折合人民币88万余元,是谁行贿也已查明,为什么不惩办行贿者?再说,行贿者的那么多钱是从哪里来的呢?是公款还是收受其他行贿者的呢?实在有很多线索可挖!

  在古代尚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规定,为何在今天就有了那么多理由而使得行贿和受贿不能同罚,真是怪哉!试想如果我们首先从行贿者那里斩断“黑手”,怎么会有受贿者那么多的非法所得呢?看来,法律执行上的偏颇也是导致众多贪官落马的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行贿而不被追究或处罚过轻,客观上助长了行贿的蔓延,同时也就给受贿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以致酿成大案要案。《刑法》关于惩处行贿罪的规定不能成为空文。

  在侦破案件中,有“放长线钓大鱼”一说。但是,在惩处腐败案件上对“行贿”者的“放”所付出的代价实在是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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