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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巨额邮费 蹲十年大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6:4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文/记者 潘勤毅 通讯员王创辉

  樊×林,江西省修水县人,原为东莞市邮政局物流分局寮步速递业务部经理,2005年8月至2006年1月贪污了寮步业务部40余万元邮费业务款项,并潜逃回老家,于3月17日被逮捕。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犯罪经过:

  超低价打折并私吞巨款

  2005年5月31日,樊×林被东莞市邮政局物流分局任命为寮步业务部经理,主持寮步业务部全面工作。其间,为增加业务量,樊×林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违反物流分局的规定,以低于单位规定的折扣给客户打折,造成实收邮费数额少于应上缴数额,累计差额逐渐增大。

  2005年8月开始,樊×林不再按时上缴邮费,而是将邮费截留下来,一部分存入私人账户,一部分存放在其宿舍里。之后,樊×林发现物流分局的电脑记账系统有漏洞,认为不上缴邮费也不会被发现,顿生侵吞之念,陆续将账户里的邮费提出,存放于宿舍。

  2006年1月,物流分局发现寮步业务部有大量邮费没有上缴,于同年1月9日派人到寮步业务部核实。樊×林借故离开,并携带藏于宿舍的公款40万元连同刚收取的11257元邮费,逃回江西省老家。

  2006年2月23日,公安机关在樊×林身上缴获赃款人民币1.8万元,并在樊×林的带领下,在江西省修水县大桥镇墩台村一竹林起回赃款人民币40万元。

  被告人:

  行为属职务侵占,有从轻情节

  被告人樊×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行为属职务侵占,不构成贪污罪。

  樊×林的辩护律师提出,樊×林是被害单位物流分局聘用的合同工,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且樊×林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回全部赃款,有从轻情节。

  证人:

  樊×林业务上有违规行为

  寮步业务部业务员吕某证明,客户的业务达到一定量并经物流分局批准,可以给客户打折,而这个折扣的比例物流分局是有规定的。他们给客户打折都由业务部经理樊×林办理申请。樊×林为争取多些客户,就以低于物流分局规定的比例给客户打折,还将一些业务挂在可以打折的客户上操作。

  根据物流业务流程,业务员每办理一笔业务,收了客户邮费后,要将邮费交回给业务部,并由其确定他们的确有将邮费交回业务部后,才允许内勤人员彭某在电脑系统上将他们做的业务做已上交邮费的记录。因为樊×林是经理,就随时叫彭某将其做的业务做已上交邮费记录,即使实际上并没有上交邮资也要做已上交记录。

  业务员朱某也证实,为了与其他速递公司竞争,他们会以低于物流分局规定的最低折扣给客户打折,但事先会向经理樊×林报告,在得到他同意后才能给客户打折;也有一些客户没有被批准可以打折,但为了给他们打折,就把他们的业务挂在已通过物流分局批准的可以打折的客户上。

  法院:

  樊×林构成贪污罪判刑10年

  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东莞市邮政局速递分局(又称东莞市邮政局物流分局,下简称物流分局)及其下属的东莞市邮政局寮步速递业务部(下简称寮步业务部)均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樊×林被该局任命为寮步业务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属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形,其在履行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财产,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特征,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樊×林是被动归案的,其协助公安机关追缴赃款,属坦白交代,不构成立功表现,其有关有立功表现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樊×林是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赃款已全部被缴回,可酌情对樊×林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樊×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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