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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将妹妹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8:04 扬子晚报

  中国有句老话,死者为大,死者的愿望会得到最大限度地满足,所以遗嘱也具有很大的法律效应,但如果遗嘱和法律相冲突,那就另当别论了。前不久,南京秦淮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个案子:一位聋哑人因为父亲在遗嘱中没给他留下遗产,于是在秦淮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将遗产继承人、自己的亲妹妹告上了法庭……

  聋哑儿未分得遗产

  

  今年3月,南京市秦淮区法律援助中心来了一位瘦瘦的中年人。这位中年人见到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后,并没有说话,而是拿出了一个小本子和一支笔。工作人员正感到诧异,中年人在纸上写下了“我是聋哑人”5个字。随后,工作人员和中年人进行了“笔谈”。原来中年人名叫朱光,家住秦淮区状元弄,身体有残疾,没有固定职业,家中有两个弟弟和两个妹妹。朱光的父亲生前在秦淮区状元弄买了一套房改产权房,由女儿朱丽出资购买。两年前,朱光的父亲因病去世,去世前留下遗嘱,房屋由朱光妹妹朱丽继承。不久,朱丽就换领了房屋的所有权证。朱光虽然听不到、说不出,但心里很明白,他对父亲的这个遗嘱很不满。他认为自己又聋又哑,并且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父亲却没有给自己留下任何遗产,仅有的一套房屋还留给了妹妹。再说妹妹自己已有一套房屋,并且在单位工作,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他还特地看了一下《继承法》,《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他认为父亲的遗嘱违背了这条规定,应当是无效遗嘱。他和妹妹交涉了多次,要求妹妹将房产给他,但妹妹不同意。朱光就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要求将妹妹告上法院,请法院确认父亲生前所立的遗嘱无效。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了朱光的申请,并为他指定了律师,不久,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非没有生活来源

  

  法院立即对此案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查。朱光的妹妹朱丽说,哥哥并不具备《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第一,哥哥虽然是四级伤残,但并没有失去劳动能力,而且现享受低保待遇,每月有固定的生活费。第二,他们兄妹并没有对哥哥弃之不顾,四兄妹每月给他资助80元的生活补助费,哥哥应该衣食无忧。第三,哥哥并非无房屋居住,5年来,她在南湖的一套房屋一直被哥哥占着。朱丽还愤慨地说,父亲在世时,哥哥对父亲态度很不好,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而原先自己购买父亲的房屋,是经过了兄弟姐妹的协商,自己偿还了父亲近5万元的债务,才出资购买的。父亲主要就是考虑到了这些,才在遗嘱中将房子留给自己。法院经过审查,确定了被告朱丽所言属实。朱光父亲生前在南京市第三公证处留有遗嘱,遗嘱明确表明,在状元弄房屋的购房款,是由女儿朱丽所出,他去世之后,房产由朱丽一人继承。而原告朱光也的确长期居住在妹妹朱丽的房屋中,由兄妹四人出资扶养,并且于1998年开始享受低保。

  判定遗嘱部分无效

  今年5月,秦淮区法院当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立遗嘱人当时没有考虑到儿子是残疾人,没有为他保留部分遗产份额,违反了我国《继承法》中的有关规定,因此判决该遗嘱部分无效。被告朱丽当庭表示,同意原告终身无偿居住使用这套住房,但是不得出租或转让。法庭认为,本案中继承分割的财产为不宜分割的一套房屋,并且该房屋是由被告偿还了被继承人的债务后出资购买所得,因此判定这套房屋的产权归被告朱丽所有。但考虑到原告朱光终身无偿居住在该房的价值大于他能够享有的遗产份额,因此采纳被告的意见,同意原告终身无偿居住在该房屋,但不得出租、转让该房屋。原告在其户籍所在地领取低保,其兄弟姐妹每月继续给其一定的生活费用。通讯员 黄建中 实习生 宋婷 记者 吉启雷

  

聋哑人将妹妹告上法庭

  张叶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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