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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警当上警务督察联络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8:26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袁成本 通讯员滕世雷 到本月底,警务督察联络员制度将在山东省各县级公安机关全面完成。这项工作始于今年4月,目前各地进展情况良好。

  督察联络员主要设在基层的刑事执法、行政执法及窗口服务单位,如治安大队、刑警大队、交警大队、巡警大队、政保科、指挥中心、派出所、看守所、拘留所等。随着公安勤务制度改革,警力下沉,县级公安机关基层单位大量增加,执勤点增多,单独执法、流动

执法、现场处置等活动越来越多,从而使现场督察任务越来越繁重。然而,目前,山东139个县级公安机关只有督察民警843名,65个县级公安机关在3人以下。督察警力严重不足,装备落后,难以对执法活动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督。为此,山东省公安厅决定,在县级公安机关的基层单位,选定一批民警担任督察联络员,赋予其一定的督察职责,协助督察部门开展工作,以确保政令、警令畅通无阻。

  按要求,督察联络员应由基层单位推荐1至2名候选人,经督察、政工部门的考察并确定人选后,报县局研究同意,并以县级公安局的名义予以确定或任命。从山东各地的情况看,督察联络员大都从基层单位的副职中选定。

  督察联络员确定以后,应填写登记表,建立个人档案,制作督察联络员资格证。原则上,督察联络员任期3年,除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失误外,不得任意更换、撤销。其更换、撤销、处分权一律由督察部门提出,报局党委审批。

  督察联络员在县级公安局督察大队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本单位及民警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督察;对本单位内务管理及队伍管理情况进行督察;督促落实督察部门提出的建议,反馈落实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向县局督察大队提供督察信息;每月参加一次督察联络员会议,每季度总结一次督察联络员工作;收集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等等。对考核成绩差或经督察发现问题多的单位,要追究督察联络员的责任。

  山东省督察联络员制度的建立推广,在县级公安机关初步形成了自下而上、齐抓共管的“大督察”格局,增大了督察密度,提高了督察实效,有效地预防、减少民警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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