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技术开发费150%抵扣所得税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10:15 南方日报

  企业自主创新七大方面可获税收优惠

  技术开发费150%抵扣所得税额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通讯员/林荔丹)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支持全省各单位自主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广东,省地税局根据国家

税收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昨天出台了15项配套政策和纳税服务措施。

  根据国家关于自主创新方面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制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我省明确了在七大方面不打折扣执行税收优惠。

  一、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我省141家科研机构(粤财法〔2006〕17号附件名单)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两年。

  四、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六、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属于国家扶持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