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的房产抵押不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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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07:51 扬子晚报 |
接听时间:昨天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萧虹(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聂女士:我和老公1996年结婚,2000年购买了房子,产权证是我的名字。2001年,我老公因为经营一家饭店,向镇信用社贷款,信用社提出要抵押担保。我老公在我不知情的 情况下,把我的身份证和房产证拿去办理了贷款抵押,抵押合同上我的签字是我老公找人代签的。贷款到期后,我老公没能还清贷款。现在,信用社起诉要以我们的房子抵贷款。我老公办的房产抵押有效吗?萧律师:“表见代理”作为无权代理的一种,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善意且无过错的第三人有某种事由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该民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如果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书中申请人的签名非你本人所签,也非你丈夫所签,你丈夫的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代签者的“冒名顶替”行为只是一种“欺诈行为”,况且其是在你丈夫的指使授意下才冒名顶替的,同样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行为特征。第三人没有充足的理由相信代签者有代理权。而在此情况下,信用社作为贷款人,在与你丈夫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时,有义务按照有关贷款手续进行严格审查,仅凭你丈夫提交的房产证及你的身份证,就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严重违反了合同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你丈夫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因为你的签名是表见代理关系范围之外的人冒名顶替,而且信用社本身也存在重大过错,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而不能成立,其与你丈夫签订的借款合同涉及你的部分无效。吉启雷整理30日上午10:3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16096-2-1的律师是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罗利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