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殴打记者为哪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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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09:03 四川新闻网 |
殴打记者事件早有耳闻,昨天(9月26日)又惊悉《新快报》、《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及南方电视台的记者在正常采访过程中遭到殴打,有些想法如鲠在喉,不能不一吐为快。 新闻采访权尽管不是行政权力,也不是司法权力,但它却是公众知情权、社会参与权、社会监督权的代表和延伸。作为具体的公民,其上述权利是通过新闻记者的具体采访报 道行为来实现的,所以,对记者的殴打,从自然人的角度上来说,构成了对记者个人生命健康权的侵害,而从记者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来看,则是对新闻采访权,更是对全体公众知情权和社会知情权的粗暴践踏,是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的严重挑战。许多个人和利益集团淡薄的法律意识和严重的特权思想是众多记者被打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但从根本上来说,却是相关法律的缺失。现有法律对新闻执业的保护非常弱,适用宪法原则保护新闻采访权,在法律实践中还有一定障碍。记者行使新闻采访权时,由于没有明确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采访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对方的好恶。尤其行使舆论监督的记者,必然激起那些既得利益者的痛恨,轻则设置重重关卡阻碍采访,重则拳脚相加。 原因之二,中国保安业无法可依,“黑保安”屡治不绝,目前,警察管保安的社会模式仅靠一些国务院、公安部发出的内部文件管理,没有立法管理。社会频频出现本应保平安的保安带来不平安事件,被老百姓称为“黑保安”,他们打业主,非法拘禁外来人员,强行搜身,犯下种种恶行,因为目前的保安业由警察经营又自行监管,即警察与保安业存在经济利益关系,难免制度被腐败,所以保安犯法时,警察可能不作为。被打记者报警后,警察近一小时才出警就不奇怪了。 我们呼吁上一级警察机关迅速组成专案组立案侦查打人凶手,追查出警迟延的原因,有必要时,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朱永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