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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无须担心冤杀了SK-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09:12 南方新闻网

  来信/来论

  前天个论版吴向宏先生文章《万一质检总局冤杀了SK-Ⅱ?》提出,SK-Ⅱ以及其他产品万一被“冤杀”,当事企业“只能打落牙齿往肚里咽”。在下不敢苟同,我认为SK-Ⅱ企业完全可以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寻求救济,获得赔偿。

  吴先生列举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四种国家应赔偿的情况,并将其理解为“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只要程序上没有违法,即使它是错误的,即使它造成了企业的巨大经济损失,国家都没有赔偿责任”。这样理解是错误的,因为即使程序合法,国家行为存在实体错误同样是要担责的。比如一起刑事诉讼即使程序合法,但如果证据有误导致冤案,国家仍须承担赔偿责任。同理,依据一份错误的检验报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怎么可能免责呢?就拿吴先生举的例子来说,假设环保部门错误地认为某企业污染严重超标,责令其停产整顿一年,事后发现当初的检验报告有误。这种情况下,受害企业完全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直接向环保部门要求国家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该法同时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也就是说,作出错误检验报告的人员是不能免责的。

  既然法律已经规定了救济途径和究责制度,吴先生不必担心政府部门随意宣布某产品不合格、过后又宣布是一场误会。对关系公众健康的产品,质检部门发现质量问题还是应该第一时间告知公众,而不是等待相关企业核查、争辩直至承认后再披露。否则如果相关企业死不承认,难道就任由问题产品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吗?闾祝山

  吴向宏先生回应:理解闾先生的个人表述。我认为需要强调的是,不论现行法律是否能够让受害企业得到赔偿,在程序上仍有必要像我文章中提出的那样,增加企业抗辩的过程。这不但能保护企业,也可以减少政府犯错误的机会,也就减少了政府需要作出赔偿的可能性。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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