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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抗诉的法官渎职案二审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09:17 法制日报

  本报通讯员江楠 由于法官“疏忽”,让本该锒铛入狱的罪犯实行监外执行,致使其犯下累累罪行。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法官黄家恒因此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被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然而,在法院一审开庭后判决他无罪。检察机关依法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9月28日,该案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法官“疏忽”放任罪犯

  2001年10月,时年42岁的温州泰顺县人民法院法官黄家恒独任审判一起盗窃案,罪犯董正炬被判2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但黄家恒没有让董入狱服刑,而是选择让他监外执行。原因是他看到董的腿上好像有伤,董手上有一份福建省某医院的医疗证明。按照程序,黄应该将办理监外执行手续的案子移交给审判监督庭审查办理。但这些都被他“忘”了,他只是匆匆把案件归档,致使审判监督庭无从办理罪犯董正炬的暂予监外执行手续。

  罪犯脱管跨省犯下死罪

  本该服刑的2年时间里,有过前科的董正炬在脱离监管的情况下,跨浙闽两省犯下持枪入室抢劫、绑架等多宗重案,受害者达十多人。2003年5月23日,董正炬被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然而,警方在审讯时惊讶地发现,按照2001年10月17日泰顺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当时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的董正炬,在犯案期间本该呆在监狱里服刑。

  法院一审判决法官无罪

  谁让罪犯董正炬逍遥法外,致使无辜者受害?黄家恒的错误很快被查出,泰顺县检察院对其立案侦查,2005年7月8日,黄因涉嫌玩忽职守被取保候审。今年1月5日,瑞安市检察院对黄家恒提起公诉。

  但黄家恒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今年7月26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他无罪。一审判决认为,黄家恒在董案判决生效后,既未将董交付执行,又未将案件材料移交审查是否办理监外手续,而且将全部案件归档,属于失职行为,存在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但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今年8月9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检察机关抗诉称,黄家恒仅根据罪犯董正炬被抬着到庭接受审判时的表象,没有对其伤势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对根本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草率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没有依法办理相应手续,也没有按要求将此案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对该办的手续放任不管,从而导致罪犯不受监管,从而犯下累累罪行。

  检察机关认为,黄家恒渎职行为在先,罪犯董正炬继续实施犯罪在后,两者具有先后相继性,黄的渎职行为存在引发危害后果的现实可能性,并对此后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黄家恒的渎职行为不但严重破坏法律的正确实施,而且与罪犯董正炬继续实施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黄刑事责任。

  经一天的庭审,二审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此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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