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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立法须“以民为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09:40 上海青年报

  □刘武俊

  在奥组委9月2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奥运立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周继东说,目前关于“2008年奥运会期间北京将会劝返100万农民工”的说法是毫无根据的,也是不负责任的。北京作为一个开放的城市,一个国际化的城市,在奥运会期间,会以更加开放的形象迎接来自世界各地的朋友。

  笔者颇为赞同这位官员的观点,同时也希望日后的奥运立法能够和这位负责人承诺的一样保持应有的开放度:不仅仅是对老外开放,也要对身边的农民工开放,坚持“以民为本”的立法理念,毕竟奥运立法关涉政府的法治形象。

  从某种意义上讲,政策的威力往往不逊色于法规,政策对老百姓生活的影响往往更直接。流动人口数量管理、市区及奥运场馆周边车辆限行、奥运期间休假等问题据报道说将“由主管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意味着这些问题属于“准奥运立法”的层次,所立之法属于规章的范畴,具有相当的约束力。有关流动人口数量管理、市区及奥运场馆周边车辆限行、奥运期间休假等由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从广义上讲也属于奥运立法的范畴,同样要遵循严格的立法程序和立法原则,同样要接受有关法治原则的审视。

  奥运立法要防止重管制的误区。良好的奥运秩序不是靠管制可以维系的,动辄管制是与奥运会的开放形象和人文理念格格不入的。从目前的奥运立法政策看管制的模式依然占主导地位。交通管制、流动人口管制、环境卫生管制等等,多少让人对奥运立法的期待要打点折扣。为了维持正常的奥运秩序,适度的管制是必要的,但任何立法机关都不能滥用管制手段,奥运立法也不能例外。

  奥运立法要防止对公民正当权利的侵犯。公民在京旅游观光、务工劳动等正当权利,是受宪法和法律保障的,任何时候都不容侵犯,奥运期间也不例外,奥运立法也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等上位法的原则和精神。在一个法治社会,政府应当始终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持有敬畏之心。

  奥运立法要将对公民日常生活的影响减到最低限度,而绝对不能以牺牲公民日常的正常生活为代价换取所谓的奥运秩序。奥运只是一次体育盛会,只是公民生活的一个部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会不应该也不可能因奥运而停滞,北京的社会经济发展也不应该不可能因奥运而停滞不前。

  奥运立法要“有所为”和“有所不为”,要防止立法万能主义。奥运是一个涉及经济和社会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很多问题显然不是靠立法可以突击解决的,而是要靠政策,靠市场调节解决的。另外,奥运立法要防止闭门造法,要具有与奥运形象匹配的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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