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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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9:44 南方日报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43号 深圳市凯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景轩大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凯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景轩大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本金港币90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港币67.361852万元(利息和罚息暂计至2006年2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凯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景轩大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景轩大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不能于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以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深圳市凯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案抵押物(深圳市福田区东园路富豪花园大厦B座3层房产)的价款优先清偿。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060元,保全费50670元,由被告景轩大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凯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递交上诉状时,须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与一审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总额相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60元)。收款单位名称: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河支行黄埔大道办事处;帐号:934-0886000151;银行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191号牡丹阁首层。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