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彩电先扣包装费? 律师称商场要求不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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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9:45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张玮)“上周深圳全市主要投诉热点是家电产品的质量问题、房屋保险的合同纠纷以及服务行业管理不完善等。其类别从以前的单一性向多样性发展,性质从个别性向普遍、突发性发展。”这是记者前日从深圳市消委会公布的上周全市投诉情况通报上获悉的。 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针对部分商品“三包”条例作出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找出各 式各样的理由和问题不履行应尽义务和责任的事情时有发生。其中较为集中的是,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符合退换货条件,但是由于外包装损坏,商家就不给退换或要求消费者高价购买外包装才可退还,以致普通的纸制包装盒被任意叫价。【案例】 退货先扣200元包装费 李小姐今年9月15日在深圳某大型商场购买了一台彩电,可使用不到6天,便出现不显示图像的质量问题,于是她立即到商场反映。 “当时商场通知了特约维修点人员上门检查,证实的确是彩电出了问题,所以我就提出要求按‘三包’规定退货,商场方面却提出要先扣除彩电包装费200元,原因是彩电的包装被我处理掉了!”李小姐认为,自己当时选择大型商场买彩电就是信任其质量过关,并没有想到会出现退货的情况,拆封后并未保留包装纸箱,但因彩电质量而退货,责任本不在自己,自己不应该承担这一费用。 【说法】 包装费应由商场承担 记者针对李小姐的遭遇,咨询了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陈四新律师。据陈律师介绍,深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符合退货条件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也规定: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按照商品的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这个纠纷所涉及的包装费不应由李小姐承担,而应由商场自行承担。商场要求扣除李小姐200元包装费,不符合法律规定!”陈四新律师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