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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马建国案与韩森案的启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5日06:00 光明网
陈建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吴官正今年8月在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上指出,纪检部门要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要深挖腐败分子,震慑腐败分子,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这个讲话显示了中央继续加大惩治腐败力度的信心和决心,大有“杀无赦”之意,这则消息无疑会令老百姓和清正廉洁的官员们欢欣鼓舞。

  让腐败分子“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这样掷地有声的话语从国家“惩治腐败”的最高总管口中讲出来意味着一种法律性的强制,应该说是不容易的,但要真正做到,恐怕更不是轻而易举的事。一般说来,腐败分子一旦被查处、被判决,政治上自然身败名裂,思想上大约也会后悔莫及(至于是否“口服心服”则另当别论),但如何让他们在经济上倾家荡产,却并非易事。因为现实情况是,国人在新闻中,听到和看到的都是某某人贪污受贿几百万几千万元的数字一次次被刷新,却几乎听不到和看不到某某人的赃款被全额追缴回来的报道。想来这算不得是什么“国家机密”,如能全额追回,自是一大“功绩”,没有理由不大肆宣扬一番。那惟一的可能,便是追讨回来的与追不回来的不成比例,不说为好。要么,就是在很多案件中,最后能够提供出来的只是一个数字,赃款或者早被挥霍;要么已被巧妙转移,压根儿就“吐”不出来。至于连“赃款下的崽”都讨回来,国人可能连想都没有想过。实际上在我们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也是往往只对腐败犯罪行为人的受贿所得、礼金及“来源不明”的财产视作“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没收,而对他们将赃款赃物转移或转换为其他的财产形态,比如赃款的投资所得、赃物因升值的收益等,大多是“穷寇勿追”、高抬贵手。前些时媒体报道的马建国一案就是一个显明的佐证。

  原成都市金牛区副区长马建国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利益,操纵和控制土地开发中心,将公款5300万元挪用给自己的私营企业使用。2004年6月25日,成都中级法院对马建国一案公开宣判,以挪用公款罪,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处罚金5万元,对其挪用公款所得违法收益300万元和3套别墅予以追缴。服刑期间,马建国向监狱长、监狱刑罚执行科长等多名监狱司法工作人员行贿30多万元,换来在狱中“不穿囚衣,不吃囚饭,可以出入宾馆酒楼接受宴请,可以回家过夜,外出与亲友会见,可以在监舍存放现金和香烟,在狱中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处理公司事务,犹如外出度假”的监狱生活。

  显然,马建国案给我们的启示是,要想真正做到让腐败分子“政治上身败名裂、思想上后悔莫及”,必须先做到让他们“经济上倾家荡产”。要知道,贪官最大的特点就是贪财。如果不让他们倾家荡产,他们就还可以用贪来的钱财贿赂、腐蚀司法、刑狱监管人员,即使在狱中,仍然能过自由幸福生活,马建国就不会是后无来者;倘若坐几年牢就出去或者即使是死刑,而不让他们倾家荡产,就会使他们有一种“牺牲我一人,换来全家富”的庆幸感。这种侥幸心理,正是贪官铤而走险、“前腐后继”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一些贪官早已将贪污受贿的巨额财产,能转移的转移,能洗净的洗净,指望有朝一日出狱后继续享用。还有的贪官在遭到法律严惩之后,其家属依然在外出手阔绰,花钱如流水。试想,如果是这样,腐败分子思想上会后悔莫及吗?反之,许多贪官在受审时,已经是万念俱灰了,幻想在剩下来的时间里能好好地活着。如果“倾家荡产”了,让他活得生不如死,比单纯判他死刑更能达到惩治效果。因此,“经济上倾家荡产”是腐败分子的“死穴”。

  事实上,让贪官倾家荡产并非今日才有的话题。我国历朝历代,惩治贪官污吏都有抄没家产和流放一条,在雍正时代贪官连“死路一条”都没有,一直要追到阎王爷那里,这种“重典”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杀一儆百的作用。那么怎样才能毫不留情地追回犯罪分子聚敛的财富,香港廉政公署前不久给我们出示了一个样版。香港廉署穷追“外逃贪官”韩森达35年之久,终于在其死后多年追回其过亿资产。而且,香港廉署没有满足于赃款的“如数”追缴,由于资产升值等原因,韩森的家人所交出的总值高达1.4亿港元的资产,是韩森当初贪污数额的整整35倍。

  韩森案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的司法机关必须学习香港廉署“宜将剩勇追穷寇”的精神,通过法律手段彻底剥夺腐败分子及其家人的既得利益,这样才能真正让贪官倾家荡产、身败名裂、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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