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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劣迹建筑公司不仅要逐出广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5日06:4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昨日,一则新闻格外引人注目——《“10·4”地铁施工事故和广外体育馆施工事故肇事公司将被赶出广州》,新闻中提到的两起事故,分别是10月4日广州地铁四号线南延段一处基坑的工字钢支撑脱落,造成1死3伤的事故,以及10月30日由于施工单位野蛮施工,造成大学城广外体育馆工地4人坠亡的恶性事故。对有关部门的这一“驱逐”决定,我们表示支持。

  这两起事故的发生,起因各异,但它们对在事故中受伤、死亡的工人(包括亲人)所造成的巨大痛苦,却是相同的。尽管与他们素不相识,但我们不难想象,作为家庭支柱的他们,在轰然倒塌之后,背后一个个原本幸福的家庭从此面临的苦楚和困境。尽管死者家属分别获得17万~25万元数量不等的赔偿,但斯人已逝,有限的金钱并不能挽回5条鲜活的生命,不能弥合家属心灵的伤口,更不能“买”来事故责任方的免责和脱罪。

  也许有人质疑,“逐出广州”这样的处罚是否过于严厉?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探究这两起事故,它们都源于责任方观念、管理上的漏洞,甚至源于某些人利润至上、视人命如草芥的冷漠心理。因此,对于这些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就应“一票否决”,让它们丧失市场空间。对于不可逆转的死者,这是一种告慰;对于野蛮施工单位,这是一种惩罚;而对其他同样心存侥幸的施工企业,这就是一种警示——如果为一时的工程进度而牺牲工人的安全,对不起,你最终也将支付“被驱逐出局”的高昂代价。

  不难想象,正是因为这种对劣质企业的“挤出效应”以及对其他企业的“杀一儆百效应”,实行“驱逐制度”后,广州的建筑市场将有望越来越规范。但常识也告诉我们,这样并不能一劳永逸,而对于严重违规的施工单位,我们也远不能满足于一“逐”了之。

  首先,必须健全事前监管与事后惩戒相结合的机制。出了事故当然要彻查原因、严惩责任人,该赔偿的赔偿,该刑拘的刑拘,该驱逐的驱逐;但也许我们更要重视的是,如何防微杜渐、未雨绸缪,通过制度化、日常化、信息化的监管和督促,尽可能遏制施工单位野蛮操作、违规操作的冲动,迫使其依法施工、依法用工。这样做,或许监管成本可观,但万物人为贵,若能以此挽回更多生命,无疑是值得的,也是一个以人为本的政府必须做到的。对此,广州市建委前天已经紧急动员,展开对全市在建工地的安全大检查,并明确表示查出问题的,一律停工整顿,重点工程也不例外。这样的“狠话”,公众是欢迎的。

  其次,肇事企业被逐出广州后,它们怎么办?外地又该怎么办?这些有劣迹的施工企业离开广州市场后,如果在外地市场的生意却未受任何影响,想必他们中的相当数量依然会我行我素,抱着“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的心理,继续在其他地方承揽工程,继续利润至上、疏于管理,甚至继续制造人间悲剧。因此,对这类“继续作恶”者,建议不仅逐出广州,更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具体而言,有关部门应尽快联动起来,在全省范围、乃至全国范围建立一个“黑名单”,但凡榜上有名者,让它们不仅在出事故的当地、更要在其他地方也难寻市场空间。

  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一“驱逐制度”是个令人乐观的尝试;但它还只是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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