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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电动自行车,需经民意充分表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5日09:32 南方新闻网

  来论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规定地级以上人民政府禁电动自行车的程序是: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正式报省政府批准。尽管从报道中,我们看到在6月份举行了征求意见座谈会,但是应该说离真正的“公开征求意见”有距离,至少,与此最直接相关的现有电动自行车车主、禁摩后准备以此作为首选替代的潜在车主以及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

和销售的商家,他们的声音没有充分和足够地表达,否则,不会有如此多高调反弹的意见。

  道路交通安全是电动自行车被诟病的主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和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也就是说,“方便群众”是该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位于它之下的所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必须遵守这个“以民为本”的原则,更不用说市一级人民政府的决策了。

  至于以电动自行车扰乱交通秩序为由而禁止,就更是不讲逻辑的做法。在马路上行驶的任何交通工具,包括自行车,都有可能扰乱交通秩序,如果此理由成立,那就应该禁止所有的交通工具上路,同时应该禁止所有的行人上路。有人说,电动自行车本身的车速过快和制动性能不佳可能使危害性增加,这一点,可以规定只有合乎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才有上路的资格。

  胡塞儿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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