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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是非非养路费(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5日11:12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是是非非养路费(图)

  10月30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向全国人大提交《撤销养路费征收法规建议书》。核心提示

  日前,交通部表示要继续征收2007年养路费,此通知一出便引发多方争论。近日,

北京律师宋成军和副教授周泽先后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尽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组织审查,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1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同时建议全国人大迅速通过执法监督程序,叫停违法征收养路费的行为”。争论

  法学专家称征养路费违法

  今年7月21日,郑州市交通规费稽查处稽查人员发现了一辆车牌为豫A11993的小型吊车,自1992年购车以来,一直没缴纳养路费。根据征稽收费标准,该车从2003年2月1日至今,应缴纳养路费本金5.9万元、滞纳金38.9万元、罚款17.7万元,还应缴附加费本金2.2万元、滞纳金7.5万元以及运管费本金7872元、滞纳金2.5万元、罚款1000元,共计约76万元,也就是说该车的滞纳金达到49万元。

  此事经多家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全国范围的强烈反响。8月23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以此事为由头,在《检察日报》发表《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一文,指出养路费征收违反《公路法》,有关部门是违法行政。其实,在此之前,周泽就以“周三畏”的网名在网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很快在网民中引起许多争论。

  《检察日报》的文章见报后,四川、辽宁、广东、深圳等省市的交通部门先后作出了回应。有的说:“养路费征收不合法的说法是对相关法规断章取义的理解。”有的说:“有关媒体的评论,在我看来主要是没有分清法规的配套衔接问题。”四川省交通厅征费稽查局就此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不征收养路费的前提是征收相关税收,而相关税收的实施办法没有正式出台前,收取养路费是保证公路养护的必要方式”。

  姜明安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大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曾参与草拟《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等重要法律,并主持过《中国行政组织法研究》《行政执法研究》等国家项目的课题研究。

  关于养路费征收合法性的问题,姜明安认为,养路费征收是不合法的。

  他认为,第一,养路费征收违反了《公路法》的明文规定。《公路法》第36条明确规定,通过征税而不是收费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要求国务院制定依法征税、而不是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因此,有关部门没有依法征税而制定了收费的实施办法,这违反了法律的明文规定。

  第二,养路费征收也违反了《公路法》的立法意图。《公路法》1997年颁布,1999年10月31日修改,删除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费改税”前可仍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其意图很明显,就是要实行“费改税”。有关部门到现在仍征收养路费显然违反了立法的意图。第三,养路费征收违反了立法授权。

  官司

  状告交通部门案此起彼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取消了征收养路费的相关内容,但路政部门还在征收养路费。周泽副教授的观点让许多人“发现”了养路费的问题,一些律师和车主开始采取诉讼手段反对征收养路费。

  8月28日,河南南阳一司机将郑州市交通局告上法院,指责交通局收取养路费属违法行政,要求法院确认交通局的行政罚款处罚违法,并返回360元的罚款。

  9月1日,江苏常州律师章祥兵以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对车辆所有人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将常州市公路管理处推上被告席。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对他征收的1500元养路费。10月17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判决章祥兵败诉。

  几乎就在同一天,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成军将北京市路政局起诉到了宣武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向其征收养路费的行为违法,退还其缴纳的养路费3080元。理由同样是北京市路政局违法行政。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

  宋成军告诉记者,10月14日,他派一名实习律师向宣武区法院递交起诉状,状告北京市路政局违法行政。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说,事实部分必须补充国务院税费改革的规定,否则不予立案。次日上午,宋成军直接找到宣武区法院立案庭,一名工作人员仍以证据不全为由不受理。宋成军说,那些材料应该由路政局提供,如果不同意立案,法院应出具不立案书面说明,后来法院收下了他的诉状。10月16日,法院通知正式受理此案。

  “说白了一开始他们不想立案,因为判决很困难。目前,北京市路政局已提交了《答辩状》,开庭审理时间还没定。我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宋成军说。

  上书

  律师教授寄出《建议书》

  状告北京市路政局,只是宋成军“叫板”养路费征收的第一步。10月17日上午,他又迈出了决定性的第二步———一份长达3000字的《提请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建议书》通过同城快递,送往全国人大常委会。

  宋成军在《建议书》中说,于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

  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的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宋成军认为,首先,作为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其效力高于作为行政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在法律适用上当然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及条款。

  即1999年10月31日后,公路养护资金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征税筹措。

  其次,作为下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养路费征收内容既超出了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公路养护资金只能征税筹集的法定范围,也直接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再次,1999年10月31日后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可以向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养路费。因此,《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属于应该予以改变或撤销的范围,现实行政管理中第十八条在1999年10月31日后根本不能适用。

  “征收养路费违法已不容置疑,现在的关键问题是交通部门继续征收,却没有哪个部门管一管,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站出来说话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一直置之不理,那就是失职”。

  宋成军认为,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实施之后,如果政府执法部门仍以根本不能适用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依据强制征收公路养路费,显属蔑视法律、挑战法律尊严。

  “我的建议书已经寄出半个月了,至今没接到任何回应。本周如果再没回应,我将寄出相同内容的第二份建议书。如果一直没有回应,我将每周寄出一份建议书。”

  10月30日,当周泽副教授看到交通部表示要继续征收养路费的通知时,当天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了《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违法问题暨撤销违法的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建议书》。他在建议书中提出:“养路费违法征收何时止?《公路法》还要不要执行了?”

  记者曾试图得到全国人大和交通部的回应,未果。目前,争论仍在继续。对话“继续征养路费是对法律的蔑视”

  记者:您为什么坚持认为交通部门征收养路费是违法行为?

  周泽: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修订前第三十六条有关公路养路费征收的内容被取消,非常明确地规定公路养护资金只能靠征税来解决,显然征收公路养路费的相关内容已经被废止。

  记者:有专家提出征收养路费未背离《公路法》,征收是合法的,您怎么看?

  周泽:这种说法不成立。1997年,《公路法》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同时规定,没有征收附加燃油费的,仍征收公路养路费。这说明征收养路费已成为暂时的做法。1999年《公路法》修改后,明确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

  记者:交通部近日要求征收2007年养路费,您怎么看?

  周泽:在有人提出养路费征收违法后,交通部等有关部门面临强烈质疑时装聋作哑,最近却要求继续征收养路费,这是对公众的蔑视,也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

  “立法和行政出现了脱节”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杨小军是支持征收养路费的法学专家之一。日前,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要全面理解《公路法》的实施问题。

  他认为,《公路法》是在养路费制度的背景下制定的,准备推行燃油税。《公路法》规定,实施燃油税的具体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制定。这个规定,实际上是对未来制度的一个设计,是表明了一个态度,要实施燃油税,但怎么实施,什么时间实施,则交给国务院制定,国务院至今没有制定,《公路法》没有明确停收养路费。因此,目前征收养路费是有依据的、合法的。

  不过杨小军教授认为征收养路费合法但不合理,实施燃油税肯定是方向,只是时间问题。对《公路法》1999年修订时对养路费条款的删除,杨小军教授认为,《公路法》提出要实施以税收养路,表明一种趋向,但得不出马上实施的结论。删除了养路费条款,但没有禁止,说明是要进行转制,只不过这里删掉了,那里要接但没有接,衔接出了问题。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出现了脱节问题,但不能说明执法部门违法征收,这是两个问题。

  《立法法》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是否说明《立法法》2000年实施后,交通执法部门实际上无法可依?杨教授说,对这一问题要全面理解,不能简单地下结论。这种情况下,要根据《立法法》调整原来的规定,调整规定要有一个过程。许多法律都面临着这一问题。《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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