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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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14:22 大众网-农村大众 |
第三章回避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五条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指令他们回避。 第二十条在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二条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四章证据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四)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五)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鉴定意见; (七)检测结论; (八)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