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养犬整治通知:每户准养一只不得养大型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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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15:34 石家庄日报 |
来源:新华网—北京娱乐信报 养犬人不顾天冷办理犬证 昨天虽然寒风凛冽,但宣武分局养犬管理办公室外仍然人头攒动,一些养犬人不顾天气寒冷前来办理犬证。据了解,自9月以来,宣武区新增登记犬450只,10月18日至今,共 收缴无证犬、大型犬64只。养犬人李先生告诉记者,他养的犬现在已有一岁,此前一直没有时间前来办犬证。但是,随着对不文明养犬危害性认识的加深,他决定立即为自己的犬办理犬证。“不文明养犬对自己和他人都会造成危害,尤其是媒体报道了狂犬病高发,更让我心里觉得不踏实。” 养犬管理办公室民警告诉记者,几天来,主动办犬证的居民非常多。由于查处力度加大,自9月以来,宣武区新增450只登记犬。自10月18日至今,执法人员收缴的无证犬、大型犬共计64只。这些被收缴的违规犬被民警集中饲养在一只大铁笼内,民警们每天按时给它们喂食狗粮。“它们也是小生命,如果人人都能做到文明养犬,它们才能给大家带来欢乐。”一位民警一边喂小狗一边说。 昨天上午11时,天桥派出所民警来到天桥小区对居民进行了文明养犬宣讲活动。在宣传进行中,一条大型犬引起民警注意,而养犬人出示的犬证是在朝阳区办理的,这属于异地办证养犬,也属于违规养犬。最终,民警将这条犬带回,予以留检没收处理。 民警告诉记者,有些养犬人曾在爱犬幼时办过犬证,但由于爱犬年龄增长,一些大型犬逐渐成形,养犬人应将爱犬送往非重点管理区饲养。而异地办证养犬行为也是违规行为,一旦发现也将予以处罚。 加强养犬管理势在必行 当狂犬病成为居民面对的头号杀手,加强管理、倡导“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就势在必行了。 我们时常会碰到带狗的邻居。如果遇到有公德心的,抱着、牵着爱犬的尚好,而一旦碰到不负责任者,肆意让自己的犬在人群里蹿来蹿去,乱舔乱嗅,则使一些畏狗者战战兢兢。 同时,在一些养狗多的小区里,几乎每个汽车的轱辘上都印着狗的尿迹,在花坛边、座椅下,稍不留神就会遭遇狗屎。而由狗之间的争斗,引发邻里不和甚至争斗的案例,也日渐增多。 正是因为一些人过于强调自己的权利,让自己的宠物肆意妄为,致使别人的利益被严重侵犯。当这种行为开始影响到他人健康和安全,养犬就成为不得不查、不得不管的社会问题。(记者 田北北) 为了加强养犬的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健康和人生安全,11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的通知,并公布了养犬管理举报电话。 关于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的通知 为加强北京市养犬的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建设和谐社区,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做文明养犬人为主题的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对无证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一户养多犬、违规遛犬、街头贩犬、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涉犬经营单位及宠物医院违规经营等行为进行整治,促进文明、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 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亦庄经济开发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农村地区,已经区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区域,已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二、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大型犬、烈性犬,对违规饲养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三、一般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对违规出户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四、 养犬人必须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不得遗弃所养犬,养犬人放弃所养犬只的,应送交区县养犬管理部门。 五、 养犬人严禁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对违规进入上述地区遛犬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违反上述行为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对违反上述行为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予以处罚。 八、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单位及养犬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证,逾期不办理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九、 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单位及养犬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将犬迁移到一般管理区饲养或送交区县养犬管理部门,逾期不迁移或不送交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十、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公安机关备案。禁养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展览。对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予以处罚。 十一、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养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 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违法养犬给城市卫生防疫、市民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危害,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凡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各职能部门24小时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69738604市农业局举报电话:82078463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电话:12315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电话:96310 各区县养犬管理部门举报电话: 东城区:64206881西城区:68052003 崇文区:67120124宣武区:63540375 朝阳区:85527171海淀区:82519533 丰台区:63780326石景山区:68669264 通州区:80882880大兴区:69242301 门头沟区:69842064房山区:81389212 昌平区:69742447顺义区:81491010 平谷区:69962630怀柔区:89687653 密云县:69045630延庆县:81198123 亦庄经济开发区:67881113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农业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