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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并未批准楼梯建在那距离阳台太近楼梯应拆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1:19 沈阳网-沈阳晚报

  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84号新建起的消防楼梯,距居民家仅一步之遥。居民担心有人通过通道进入阳台,因此产生不安。本报11月10日以《楼梯建这儿,安全在哪儿》为题报道此事后,如今事件又有新进展。消防:并未批准在此建

  对于消防楼梯距居民阳台过近一事,11月14日,该楼的居民与金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廉经理进行协商。市民兰女士认为,在一级马路上的楼侧,平添这个户外楼梯,本来就

是不允许的,并且该楼梯的设置不仅挡光,还给居民家的安全带来危胁,她希望酒店把楼梯改在其他位置兴建。针对市民的要求,该酒店的廉经理表示,他们将会协商,争取给居民一个满意的答复。

  14日,记者与市消防局消防处的范姓工作人员取得了联系。据其介绍,由于酒店开业,楼内原有的消防通道并不符合规格,消防部门要求搭建外设楼梯。他们只对该酒店建外设楼梯一事进行审批,而并未批准其在此处搭建。律师:消防楼梯应当拆改

  就此事,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赵志义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根据此法律的规定,赵律师认为,如果消防通道影响相邻的居民的正常生活,给人家造成妨碍和损失的,作为被侵害者有权利要求他们停止侵害,如果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损失。赵律师表示,消防部门批准的是建立消防通道,并没有同意如果对相邻的居民造成损害的“赔偿豁免权”。建立消防通道的单位不应该以审批为理由,作为侵害邻居的合法权利的理由。赵律师表示,作为受侵害的居民必要时可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居民可先同企业进行协调,协调不通,通过法律解决问题。本报记者吴妍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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