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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代表国家“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1:28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合肥11月15日电(记者吴贻伙 通讯员戴先龙 周开琴) 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因为刑事犯罪行为而受到损失该由谁来主张赔偿?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检察机关在分别就两起盗窃案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代表国家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结果一审法院除判处两案被告人刑罚外,还依法判令其共赔偿1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被告人陆元贵、姚昌珍等8人分别结伙,在马鞍山市及该

市当涂县城乡,多次盗割安徽电信当涂分公司和中国铁通马鞍山分公司架设的通信电缆,合计价值15万多元。2006年3月23日和27日夜,被告人刘文东、吴爱春等携带作案工具,分别在当涂县乡村盗割安徽电信当涂分公司架设的通信电缆,合计价值1.1万多元。

  今年8月,当涂县检察院分别就两案提起公诉,同时附带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追究两案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10月下旬,当涂县法院相继作出一审判决,陆元贵案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合计赔偿经济损失15万多元;刘文东案5名被告人也被判处刑罚,并分别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了解,马鞍山市检察机关早在2004年就在该省率先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有关人士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体现了检察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充分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的职能。

吴贻伙 戴先龙 周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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