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规范医院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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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3:03 京华时报 |
本报讯 (记者郭莹)针对陆续有各地医疗机构申请名称增加“国际”字样或跨国家名称,如“××国际医院”、“中×友好医院”等,卫生部昨日发出通知,此类医疗机构的设置或命名,应具有中国政府(卫生部)与其他国家政府(卫生部)友好合作协议或技术合作协议背景;具有中国政府(卫生部)同意与国际组织友好合作或技术合作项目背景;具有中国政府(卫生部)指定的国际多边或双边诊疗服务业务项目背景;或具有历史沿革的习惯名称四种情况之一。 记者:郭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