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有了保护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5:12 杭州日报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有了保护伞
柴立青 画新闻提示

  民营企业在我市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劳动纠纷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2000年至2005年,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并查处的各类投诉举报案件从3049件上升到10319件,上升幅度达三倍以上。

  一面是劳资纠纷频发,一面是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的具体操作中无法可依,用人单位屡屡拒绝工会的法律监督,甚至对劳动法律监督员实行打击报复。

  昨天召开的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非公企业中面临边缘化尴尬的工会组织,将有望在法律的保护伞下,真正成为职工劳动权益的“代言人”。

  见习记者 李稹

  明确了工会劳动监督范围

  《劳动法》、《工会法》对工会实施法律监督已经有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其监督内容并没有予以明确。《条例》详细规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范围包括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职工培训、社会保险以及民主管理等情况。当工会确认用人单位在上述几方面违法时“应当在7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接到意见书应在15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

  专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这一专门委员会的建立,将标志着我市工会对用工劳动法律的监督被纳入日常轨道。

  监督委员会将对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事件进行调查。此外,《条例》还明确了监督委员会除由本级工会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和工会会员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和社会人士参加。执行法律监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将统一由市总工会进行培训,颁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件方可“上岗”。

  政府、媒体做后盾

  为了保证劳动法律监督的有效实施,政府职能部门及舆论监督都将成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有力后盾。《条例》特别规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而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则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各级工会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对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向新闻媒体通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