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不作为 我支持工人告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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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6:47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身为工会主席,当企业侵害员工权益时,不但不制止,反而还站在工人对立面,代表企业和工人打官司,这样的工会主席怎能维护工人的权益?我支持工人告这样的工会主席。”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陈伟光昨天批评一些企业行政副职及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兼任工会主席的做法欠妥。 专题撰文/记者严利、杨明 通讯员张青蕾、罗瑞雄 工人与企业发生冲突 工会应站在工人一边 本报讯 (记者严利、杨明 通讯员张青蕾、罗瑞雄) “如果当时有工人来市总工会找我,问我如何看待工人告不作为的工会主席,我会直接告诉工人,我支持他们这样做。这是《工会法》赋予职工的权利。”在昨天举行的广州市2005年度“五一新闻奖”现场颁奖会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陈伟光这样公开表态。他这番话是针对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工人文化宫陈明华等4名职工状告该企业工会主席而说的。 “为什么会出现工人告工会主席的奇怪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很多工会主席也是企业负责人。”陈伟光说。广州市总工会最新调查发现,在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中,98.7%的工会主席是兼职的,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企业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当企业出现劳资纠纷时,工会主席立场尴尬。陈伟光说,从目前全国几起工会主席当被告的情况看,大多数工会主席都选择了和企业利益结盟。 “其实早在计划经济时代,邓小平就说过,工会的屁股应该放在工人这一边。”陈伟光说,“如果番禺这件事情确实属于工会不作为,职工可以起诉工会,这也是职工的正当权益。”陈伟光说,“工会主席在劳资纠纷中,不论职工是有理还是没理,都要为职工维护自身权益提供相应的帮助,为职工谋求利益。” “目前市总工会已经注意到了工会主席角色定位不明确这一情况,并且希望通过今后几年的换届,逐步地改换和纠正过来。” 广州“五一新闻奖”揭晓 本报作品获特等奖 本报讯(记者雷燕、严利、杨明 通讯员罗瑞雄、张青蕾)昨日上午,2005年度广州市“五一新闻奖”表彰会在广州市总工会举行。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陈伟光,广州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的负责人和来自各媒体的20多名新闻记者出席了表彰会。 据悉,此次广州市“五一新闻奖”评选活动共收到参评作品60多件。经专家评审,31篇新闻作品获奖。本报记者杨明采写的《工会聘专家替职工争利益》等3件作品获特等奖。 现状调查 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多由人力主管兼任 陈伟光透露,广州市总工会最近刚做了一个调查,发出800份问卷,对全市40个局、集团和总公司的部分基层工会组织进行访谈,发现区、县级市总工会、产业(集团)和直属单位工会领导班子中,专职主席是44人,兼职主席85人比例达65.9%。在兼职工会主席中,相当一部分是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兼任,这与工会职责有冲突。 老板亲属不能参选工会委员 在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中,行政兼任基层工会领导班子的情况更突出,专职主席只有324人,而兼职主席则是24965人,比例高达98.7%。这些兼职主席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企业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 “按照今年7月中华全国总工会通过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陈伟光说,“如果连工会委员都不是,当然不可能当上工会主席。” “通过这次调查,广州市总工会一个主要目的就是想解决基层工会主席工作角色冲突问题,工会领导人不得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兼任。”陈伟光透露,由于按照工会法规定,工会主席是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因此要改变工会主席兼职的情况,只能通过换届形式进行。 经典案例 工会主席代表资方与工人打官司 工人败诉怒控工会主席“不作为” 工人状告不作为的工会主席的案子,广州近年来已经出现数例。 2004年11月,番禺区市桥街工人文化宫陈明华等4名职工把工会主席袁某推上被告席,广州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工会主席导致工人维权败诉? 据悉,此案源于1999年市桥街文化宫的改制。改制过程中,企业职工由原来固定职工改为合同制职工。2001年8月,陈明华等人与原企业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企业又通知陈明华等4名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2003年2月,陈明华等人向番禺区法院起诉原企业,结果败诉;2004年1月,又向广州中院上诉,再次败诉。在这几起诉讼中,袁某都担任文化宫的委托代理人。陈明华等认为,袁某作为工会主席,掌握了大量职工的资料,他亲自出庭,才导致职工败诉。 袁某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只是按照企业决定行事,并无不当之处。自己不仅身为工会主席,还兼任该企业副主任一职,他是以此身份出任文化宫诉讼代理人。 工人告“主席” 法院很为难 工人告工会主席这事儿很新鲜,但是也让法院很为难。 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袁某作为工会主席,代表企业坐在劳资纠纷案件的被告席上,这种行为不当,但没有证据证明袁某的行为给陈明华等职工造成损失。陈明华等人不服上诉到中院。 而朱松森与其他11名职工状告工会主席刘某不履行职责一案,越秀区法院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作出不受理决定。朱松森等人对这一结果不服,也向广州中院上诉。 职工觉得委屈,而当上被告的工会主席同样也觉得冤。法官在庭审中问袁某:“当职工和企业发生冲突时,你代表谁的利益呢?”袁某坦言:“当然是按企业的决定行事。”对此,陈明华等人感到很无助:“身为工会主席都代表企业和我们站在对立面,当企业侵害我们职工权益时,我们该找谁来维权呢?” 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人分析,“在劳资纠纷中,专职工会主席不能代表企业出庭和职工打官司。但实际上,一些企业的工会主席还兼任企业的行政副职。在发生纠纷时,他不能以工会主席的身份出庭,但可以行政职位的身份出庭,此举并没有被禁止。因为现行法律(宪法)没有规定工会主席不能替企业和职工打官司,虽然工会法有相应禁止性规定,但是宪法优于工会法,这也是法律的一大漏洞。” 案例一: 原告:番禺区市桥街原工人文化宫陈明华等4名职工 被告:原工人文化宫工会主席袁某 案由:原企业解雇陈明华等4人,陈明华等人维权两审败诉。几起诉讼中,袁某都担任文化宫的委托代理人。陈明华等认为,袁某作为工会主席掌握了大量职工的资料,他出庭才导致职工败诉。 要求:被告偿付原告每人1万元 案例二: 原告:原广州市儿童公园朱松森等12名职工 被告:原企业工会主席刘某 案由:朱松森等人被企业解雇,维权两审均败诉,认为在职工权益被侵害时,工会主席刘某不作为。 要求:被告偿付12名原告每人1000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1条规定:“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55条规定,“工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工会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权威声音 工会主席和职工打官司违法 工会主席对维护职工权益不作为、对职工遇到的问题不闻不问,职工可以去上级工会组织投诉。“上级工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罢免。 如果发生工人告工会主席的事件,工会主席在走上法庭前,必须辞掉工会主席一职,只能以企业行政副职的身份和工人打官司。因为按照《工会法》规定,如果这位行政副职以工会主席身份和工人打官司,就是违法行为。法院已经和我们沟通过,法院首先会对被告的身份进行调查,如果不辞掉工会主席一职,法院是不会开庭的。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陈伟光 背景分析 “弱势”工人需工会保护 事实上,不仅是广州,北京、西安等地的工会组织都有过站到被告席上的先例。 2003年7月,原中科院半导体所职工伍立京以“不履行职责”为由状告中科院半导体所工会。这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工会第一次站上被告席。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系社会工作教研室主任乔健指出,工人与工会的矛盾产生与中国改革的大环境紧密相关。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后,全民所有制企业开始改制,非公有制企业迅速发展壮大,利益主体清晰化,对立性增强,处于弱势地位的工人必须寻求有组织的工会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工会如果站在企业的立场上,和工人必然产生矛盾冲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