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款管理费”应实行梯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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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6:48 大洋网-广州日报 |
十年一刀 近日,“慈善组织在捐款中提取10%的管理费”引发了争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则表示,该基金会是民间组织,并不是吃皇粮的,这一点要提醒。另外,这既是国家规定的,也是国际惯例,否则,慈善组织无法发展。(11月15日《新京报》) “提取10%的管理费”引发争议,这很正常。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涂猛透露,2005年,仅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就接受社会捐赠1.01亿元(3月22日《文汇报》)。如果按照“提取10%的管理费”计算,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就要提取1000多万元的“管理费”。显然,这不是一个小数字。 诚然,作为民间组织的基金会要经营下去,是需要成本的,但这个成本是不是就非得要“在捐款中提取10%”,是不是非要机械地遵循“国际惯例”,值得商榷。 笔者建议,慈善组织在捐款中提取管理费时应该实行“梯度制”。比如,某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达1000万元时,“在捐款中提取10%管理费”;当达1亿元时,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就应该适当降低,比如9%;而当达到10亿元时,这个比例还要降低,比如8%。因为,当捐款达到一定数额时,慈善组织的运行成本会相对趋于固定。 据了解,目前国内慈善组织都是筹款、拨款、跟踪一体的,而在国外一些先进的机构,分工是很细的,如有专门的募捐机构,只负责筹款,有别的机构向它申请善款用于某个领域。我国慈善组织应该加以借鉴和学习,最终做到善款善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