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须为租客犯罪行为买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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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6:48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 (记者彭姣时 通讯员段体操)因经济拮据,入室抢劫邻居并将其杀害。近日,东莞中院判处罪犯黄健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33万余元。 租房客抢劫有钱邻居致其死亡 今年1月16日,福建省人黄健为找工作来到东莞,并租住在东莞市东城区中惠丽阳时 代昆士兰楼18K室。来到东莞后,黄健一直没能找到工作,身上携带的钱财用于花销后也所剩无几。进退两难之际,黄健于是产生抢劫的念头。当时,黄健留意到隔壁J室的温某婷“有钱”而且是一人居住,于是萌生了以温某婷为抢劫目标的歹意。今年2月24日下午两时左右,黄健出去倒垃圾时候发现J室的大门虚掩,温某婷一人坐在沙发上休息。黄健于是返回住处拿了一把小刀、一截尼龙绳窜至J室内,冲上前欲用尼龙绳绑住温,温挣扎着大喊救命。黄健遂将温某婷拉进卧室并将温推倒在床上,威胁温说出银行卡密码。温不停反抗,黄健即掏出小刀朝温的右颈部捅了一刀、左颈部捅了两刀,致温失去反抗,然后在屋内进行搜掠,抢走人民币200元、温某婷的银行卡、存折数张、身份证等财物。 之后,黄健见温某婷还没有死,又拿起客厅中的一个红色哑铃,朝温的头部猛击数下,后逃离现场。今年2月25日13时许,温某婷被发现时已死亡。 今年3月14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浙江省温州市东瓯小区蓝色岛屿网吧内抓获黄健。 据黄健交代,他以前是深圳市星某雅公司的员工,曾多次挪用公司资金,累计约10万元。黄健回忆说:“今年1月16日,我感觉公司老总好像知道我挪用资金的事,于是我就不辞而别来到东莞,身上带了1.5万元。” 据公安调查,黄健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4月被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今年3月14日,黄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近日,东莞市中院经审理,判处黄健死刑,附带民事赔偿33万余元。 黄健案中,被害人温某婷的家属在向黄健提出民事赔偿外,还向黄健的房东提起了连带赔偿。 房东应否为租房客的犯罪行为买单?这一请求曾在东莞引起了争议。昨天,记者获悉,法院认为,房东对房客身份审查只负普通人注意义务,最终驳回了被害人家属的该项请求, 被害人家属:房东应承担责任 在诉讼中,被害人温某婷的父母及年幼的儿子提出:黄健的犯罪行为导致了温某婷死亡,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黄健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49万余元。同时,作为黄健的房东方某贞将其房子租给黄健居住,使黄健能够顺利作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东莞市中惠丽阳时代《业主临时公约》等的规定,方某贞应当对黄健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房东应为租房客的犯罪行为买单?温某婷家属状告房东在东莞引起了一阵争议。 在庭审中,房东方某贞表示其将房屋租给黄健居住与黄健的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他本人是通过中介机构出租房子,已尽出租人应尽的义务,没有过错,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房东已负普通人注意义务 经审理,东莞中院认为,方某贞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子租给黄健,中介公司、方某贞、黄健三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黄健提供了一张“高军”的身份证(黄健冒名高军承租房子)。根据相关规定,中介公司、方某贞对身份证的审查只是表面审查和程序性审查,只须负普通人注意义务即可,所以不能认定方某贞在将房子租给黄健时有过失。 同时,黄健实施犯罪行为是一种普通人不可预见的行为,房东方某贞在出租房子给黄健的时候不可能预见其会从事犯罪行为,方某贞出租房屋的行为与黄健犯罪的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而方某贞也并非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黄健实施犯罪行为的得益者,方某贞的房子也只是出租给黄健作住所之用,并未起到作案工具的用处。 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被害人温某婷家属认为房东方某贞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