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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设立“落日条款”是一种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7:28 大众网-大众日报

  将于今年12月1日施行的《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之后,其效力自动终止。(11月14日《法制日报》)

  法理界把明确了一部法律或法律中的某些条款失效时间的规定称作“落日条款”,寓意为法律有一定的制度周期,会像太阳一样“下山”。在一些为适应一时之需而制定的特

别刑法和国际贸易法律如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等法律中,都能找到“落日条款”的规定。

  “落日条款”之所以能获得比较广泛的运用,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它较好地处理了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通过一种自动失效的方式促请有关部门及时更新有关法律规范,目的是为了在社会急剧变化的时代里,及时淘汰一些不合时宜或不必要的规范。这一特点与以效率为基本价值取向的规范性文件有颇多相似之处。

  作为公共管理的重要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得如何、执行得好坏,与依法行政的水平密切相关。然而长期以来,很多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往往“有始无终”,只重发布不重清理,造成许多规范性文件堆积如山,甚至出现过因执行不合时宜的文件而让火车撞了人赔粮票这类令人啼笑皆非的现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社会关系具有复杂性、多变性等特点,这就对规范性文件如何积极适应和同步调整现有的社会关系提出了新的要求。“落日条款”有利于实现政策的推陈出新,有效防范落后于时代发展变化的行政行为的出现,更能增强行政管理主体行为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迅速制定各项配套措施,并加紧落实,以便充分实现制定文件的目的。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就可以对自己的行为建立稳定的心理预期。否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废改相对随意,不利于他们有效规避可能给其工作与生活带来的麻烦与风险。

  此外,设定有效期,还可以避免一些部门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对规范性文件无利则废、有利则留,利用原先的规定来逃避现在的法律义务的现象,减少这些行政自利行为的出现。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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